“一地兩證”,國土部門為何知錯不改?
陳先生公司所購土地上的機房、機井、圍墻已被破壞。
近日,惠安大元石材有限公司(下稱大元)負責人陳先生反映,稱其公司于1998年6月從惠安縣機械廠購買了一塊地,并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但令他感到苦惱與不解的是,由于惠安縣國土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此地塊的使用權又被頒發(fā)給了福建圣莎拉集團制衣有限公司(下稱圣莎拉)。陳先生向相關部門投訴,經調查核實,其所訴情況屬實,可相關部門卻相互推諉,不予糾錯。
接到陳先生的投訴后,記者即日前往實地調查。
大元公司的那塊地,位于惠安縣東園鎮(zhèn)錦豐村后西街原惠安縣機械廠的大井土地,有圍墻、機房、機井等建筑物。當天,記者冒著大雨到達現場時,只見機井被填上了土,機房被拆除,圍墻也被推倒了一大部分。
在這塊地的旁邊,不僅蓋起了建筑工人的宿舍,還有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樓。工地上,水泥的攪拌聲、電焊機的切割聲、吊車的轟鳴聲交相呼應,一片繁忙景象。
常年在外經商的陳先生告訴記者,2014年5月,他回家時無意中路過此地塊,發(fā)現他公司的地已被人為破壞。之后,他先后向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及惠安縣國土資源局投訴。
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經調查核實,大元公司的該宗地坐落于東園鎮(zhèn)錦豐村后西街,面積為645.5平方米(相當于0.97畝),土地證號為泉州國用(2013)110007號。
該宗地原屬于惠安縣機械廠,1998年惠安縣機械廠經惠政【1998】土397號文批準,補辦出讓手續(xù),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同年,該地塊經批準轉讓給大元公司。大元公司于1998年6月進行了轉讓變更登記,2000年5月進行了土地證年檢,2000年7月換發(fā)新證,土地證號為惠國用(2000)字110028號。2013年2月,大元公司因土地證不慎遺失申請遺失補發(fā)登記,經泉州臺商投資區(qū)管委會批準,補發(fā)其土地證,土地證號為泉臺國用(2013)110007號。
李姓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圣莎拉公司于2014年經惠政【2004】土79號文批準獲得125582平方米工業(yè)用地使用權,并辦理了惠國用(2004)出字第0110030號國有土地證。為了便于融資,2010年,該公司申請將惠國用(2004)出字第0110030號國有土地證分割為四本土地證,惠安縣給予辦理了分割登記。目前,大元公司與圣莎拉公司爭議的地塊屬于分割后一塊土地中的一小部分。
這位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2010年3月,泉州臺商投資區(qū)成立后,根據城市規(guī)劃需要,圣莎拉公司的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儲后以商住用地公開掛牌出讓,但目前爭議的地塊,并未改變用地性質。另外,該宗地塊在惠安縣管轄時期均已向爭議雙方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泉州臺商投資區(qū)劃管后,并未對土地權屬進行變動。鑒于上述情況,他建議在未協調好的前提下,當事雙方應停止建設行為,向惠安縣國土資源局要求協調解決。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惠安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的調查情況,認為圣莎拉公司的惠國用(2010)出字第110029-2號地塊確實存在重疊現象,并對爭議地塊提出處理意見:一是大元公司獲得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先,如相關單位在對該地塊進行土地征收時,未按規(guī)定對該公司用地進行征收補償,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應認定為該公司所有;二是目前爭議地由泉州臺商投資區(qū)管轄,按屬地管理要求,建議由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對圣莎拉公司涉及該地塊的土地征收補償情況進行調查,如該公司未對大元公司進行補償,或未按規(guī)定足額繳交征地補償款,應收回圣莎拉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扣除該地塊后重新登記發(fā)證,并按規(guī)定給予補償。
惠安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組長葉逢偉告訴記者,前一陣子,他們還派人參與了當事雙方的調解,但由于雙方未達成共識,協調未果。在此情況下,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應啟動糾錯機制,向泉州市國土資源局或惠安縣黨委、政府報告,由惠安縣國土資源局提供歷史證據,幫助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提出糾錯決定。
另外,當初將這些用地劃歸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管轄時,明確規(guī)定,除了民用宅基地仍由惠安縣國土資源局發(fā)證管理外,其余工業(yè)用地、商用地均由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發(fā)證管理,因此,對此事雙方不應該推來推去,不予解決。
在采訪中,大元公司與圣莎拉公司的負責人都向記者表示,他們的土地證是政府部門頒發(fā)的,相關費用也繳交了,目前的窘境是政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造成的。“一地兩證”問題到底應該如何解決?(記者 薛希惠 原仁開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