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6月底,泉州市公安局將開展無戶口人員摸排清理專項工作,集中依法依規分類妥善解決無戶口人員的落戶問題。5種情形的無戶口群眾,可到派出所申請落戶。
【情形一】出生未落戶
為公民如實登記戶口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市公安局戶政支隊副支隊長楊奕鋒介紹,按照省公安廳最近印發的無戶口人員摸排清理專項工作通知,出生未落戶的人員,凡能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各地公安機關戶籍窗口將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不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如《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等證件不全,公安部門將按照公安部門相關規范分類受理,同樣不要求群眾提供其他材料。
【情形二】婚嫁后戶口被注銷
有少數群眾因婚嫁離開原戶籍地多年,原戶籍地戶口被注銷,導致無戶口。市公安局戶政支隊要求,此類群眾的現居住地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后出具無落戶證明,建議其回戶籍地恢復戶口。待其戶口恢復后,現居住地派出所依申請按夫妻投靠類型受理戶口遷入業務。現居住地派出所可通過發函聯系、電話溝通等多種形式,與落戶申請人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聯系,協調群眾辦理相關手續。
【情形三】婚嫁多年無戶口
在生活中,有少數人雖已婚嫁,但在原籍地從未申報過戶口。對于此類群眾,現居住地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后出具未落戶證明,建議其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辦理補登戶口手續。待辦理戶口后,現居住地派出所依申請按夫妻投靠類型受理戶口遷入業務。
此類群眾不符合到原戶籍地辦理補登戶口的條件的,可持相關資料直接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落戶申請。這些資料包括:本人、被投靠人申請報告;現居住地村(居)委會證明;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以及喪失辦理戶口條件的證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長期居住生活期間,曾辦理能證明其身份的佐證資料。
【情形四】《戶口遷移證》過期或遺失
少數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證》過期或遺失,造成無戶口。戶政支隊稱,此種情形的群眾,符合擬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由群眾提供《戶口遷移證》原件或證件丟失聲明,到原遷出地派出所,由原遷出地派出所收回原《戶口遷移證》或證件丟失聲明,重新簽發《戶口遷移證》。
《戶口遷移證》過期或遺失造成無戶口的群眾,如不符合擬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可提供《戶口遷移證》原件或證件丟失聲明、書面申請、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由原遷出地派出所確認其無戶口、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予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如果《戶口遷移證》原簽發地為省外公安機關的,擬遷入地派出所可通過發函聯系、電話溝通等多種形式,幫助落戶申請人與簽發地公安機關聯系,協助其辦理相關手續。
【情形五】刑釋解教證明遺失
對于因刑釋解教證明遺失造成無戶口的,落戶申請人可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戶口注銷檔案資料,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予以辦理落戶手續。(記者 陳淑華 實習生 陳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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