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嬰兒應在出生后一個月內,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親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證機關公證確認的父子關系證明材料辦理。
出生登記辦理條件
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
申報材料
①父母《結婚證》
②父母《居民戶口簿》
③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特殊情況所需申報材料:
▲父母一方戶口在外省,申報所生子女落戶時,還需要外省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該子女《未落戶證明》;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證機關公證確認的父子關系證明。
▲無《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落戶的,提供:
①父母《結婚證》、 ②父、母、嬰兒三人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 ③父母《戶口簿》
▲無法提供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訪問并制作筆錄,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按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要求落戶的提供
:①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明(含團級以上) 、②父母《結婚證》、 ③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單獨立家庭戶的須提供夫妻的《房產證》、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的須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的關系證明。
▲父母失蹤、死亡、服刑的,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提供:
①父母失蹤、死亡證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判決書和在押證明、 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父母《結婚證》、 ④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⑤被投靠人《戶口簿》
▲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按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
▲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提供:
①父母《結婚證》、 ②《居住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證》或《辦理戶口通知單》、 ③子女出生證明
▲父母在國外,出生嬰兒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提供:
①父母《結婚證》和《中國護照》、 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③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④被投靠人《戶口簿》
▲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如屬國外的《結婚證》,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認證
▲隨養父母申報出生的提供:
①養父母申請報告 、②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 ③養父母《結婚證》、 ④養父母《居民戶口簿》
▲棄嬰落戶提供:
①監護人申請報告、 ②監護人《戶口簿》、 ③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④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訪問筆錄
▲福利院收養棄嬰申報戶口提供:
①福利院申請報告和花名冊 、②《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與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簽訂的代養協議書、 ③福利院集體《戶口簿》
辦理流程
棄嬰落戶、福利院收養棄嬰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受理――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其余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
收費標準
免費,如有換戶口本,工本費6元。
辦理時限
棄嬰落戶、福利院收養棄嬰申報戶口的,材料齊全的12個工作日辦結;其余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辦理地址
泉州全市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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