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指南 |
辦理依據 (政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
申報條件 (辦理條件) |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提前取好新生兒嬰兒姓名,攜帶新生嬰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復印件。 |
辦理流程 |
1.醫療機構內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 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前提交《<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1),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后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應首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其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核對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及病歷檔案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信息齊全,且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簽發; (二)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信息一方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信息不相符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經醫療保健機構負責人審核后簽發。 ①書面情況說明; ②信息不符的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③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三)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雙方信息均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不予簽發。如需申請《出生醫學證明》,可參照醫療機構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請。 2.醫療機構外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 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員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獲準開展助產技術的機構或個人接生)的新生嬰兒,由出生地縣級衛生局或受委托的縣婦幼保健機構、承擔本轄區婦幼保健管理的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親子關系聲明(附件2); (二)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三)該新生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材料之一: ①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②根據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閩公綜〔2008〕228號)精神,已辦理落戶手續的,提供《居民戶口簿》; ③在設有家庭接生員的邊遠地區,本村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證明》和該接生人員的《家庭接生員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3.《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流程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損毀、遺失或喪失原始憑證的,在取得原簽發機構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簽發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市、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新生嬰兒父母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附件3); (二)在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的報刊原件; (三)新生嬰兒父母《居民身份證》、雙方《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四)父母身份信息與原接生機構記錄不一致的,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五)未辦理戶籍登記前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夫妻雙方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關于該子女未落戶的證明。 未辦理戶籍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單位應保留副頁備案;并在相應位置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不再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4.《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流程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發現信息有誤或涂改等原因導致無效的,可以申請換發。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收回原件,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向原簽發單位出具下列材料: ①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附件4); ②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④如果新生嬰兒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資料與原接生機構出生醫學記錄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父母雙方信息資料均與原接生機構出生醫學記錄不一致的,不予換發。如需換發《出生醫學證明》,也參照醫療機構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請。 |
辦理時限 |
本事項無法定辦理時限 |
相關表格 |
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2.親子關系聲明 3.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4.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
事項收費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機關 (實施主體) |
依法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出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
責任部門 |
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辦公時間 |
依法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工作時間; 出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工作時間。 |
監督電話 |
22256676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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