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簽發情形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當為新生兒簽發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一)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
(二)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
(三)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領證人需提供新生兒父母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和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四)除以上情形外,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各省(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簽發條件,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健康服務司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以親子鑒定證明為條件的簽發。
二、首次簽發要求
《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后,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內容簽發,如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簽發時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填寫,不得涂改,并做好簽發登記。
(一)新生兒信息。
1.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新生兒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
2.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醫療機構名稱”欄填寫該機構名稱,其他情形填寫“∕”。
(二)新生兒父母信息。
1.一方或雙方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寫中文。
2.“年齡”欄填寫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
3.新生兒父親或母親為香港、澳門特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的,在“國籍”欄分別填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欄可填寫“/”。
5.“住址”欄填寫其有效身份證件地址或現住址。
6.“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欄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居民戶口簿的號碼填寫。
7.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當提供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8.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證明,必要時應當提供法定鑒定機構親子鑒定的證明。
(三)簽發機構信息。
1.“簽發人員簽字”和“領證人員簽字”欄分別由簽發人員和領證人員簽字。
2.“簽發日期”欄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3.在《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簽發機構(蓋專用章)”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應當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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