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證對象
1、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
2、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的女性;
4、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二、發證機關和查驗機關
發證機關: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查驗機關: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三、辦證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4、已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四、辦證程序和查驗程序
申領人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辦證的理由。
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15內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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