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規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證明辦理部門,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材料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信息進行比對核實。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定并與福建省系統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應受理材料,受理時核原件,收復印件。【泉州準生證辦理流程】
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信息不符,或者省系統中未有信息登記的,受理部門應告知需提供材料,到社區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資料核實不視為受理。
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⒉全家戶口本;
⒊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福建省戶籍)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女方為非福建省戶籍)。辦理技術技能遷戶、投資納稅遷戶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⒋節育證明。女方為 49 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 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女方不在泉州的,可提供女方現居住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
(二)特殊材料(根據各種情況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辦理子女出生入戶人員有政策外生育情況的,需提供按男女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⒉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提供再生育證明和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該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并根據情況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⑴一孩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⑵原農業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⑶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⑷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⑸其他情況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時當地省計劃生育法規。
無再生育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⒊辦理技術技能遷戶計劃生育證明人員提供《擬引進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
⒋辦理投資納稅遷戶,子女出生入戶(母親非深戶)和隨遷入戶(女方非深戶)計劃生育證明人員,提供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⒌辦理子女出生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提供出生入戶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⒍辦理孕檢接生和住院分娩計劃生育證明,擬生育一胎的,提供已進行一胎生育登記的服務證。擬再生育一胎的,提供已進行再生育一胎登記的服務證及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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