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公安機關的傳喚,犯罪嫌疑人不僅拒不配合,還和家人腳踹、嘴咬、毆打民警,甚至拿菜刀追趕民警,民警最后不得不舉槍警告。近日,鯉城法院審理宣判一起妨害公務罪案件,襲警的一家四人皆獲刑。
遭暴力抗法 民警舉槍警告
今年7月7日21時許,鯉城公安分局民警小蔡帶領輔警小勇、小鵬、小彬到鯉城區浮橋街道某出租房,傳喚涉嫌犯罪的黃某佳到案接受調查。
然而,黃某佳拒不配合,不愿戴手銬。輔警小勇上前欲制服黃某佳,但其暴力抵抗,用手抓扯小勇衣領,用腳踢踹,后又用嘴咬傷小彬的右手手指,并打了小鵬的頭部。
為了幫助黃某佳擺脫控制,同在出租房里的王某(黃某佳姐姐)不停推搡執勤民警,用手去抓小勇的雙手和臉部,并掐住其脖子,還搶走小彬佩戴在腰間的警棍,持警棍擊打小勇的頭部。
當執勤人員撤出出租房后,王某繼續持菜刀追趕,迫使民警小蔡舉槍警告。
支援警力趕到 制服一家四人
在出租房外,黃某佳繼續與王某、黃某芬(黃某佳母親)一起拉扯小勇,并用手扇耳光、撕破其反光背心及上衣。小蔡指揮執勤人員進入警車內,準備暫時撤離現場時,黃某佳、王某、黃某芬攔住警車并用力拍打車前蓋,阻攔警車駛離。
此時,小蔡打電話向浮橋派出所請求增援,浮橋派出所增援警力到達現場后,將黃某佳、王某、黃某芬控制住。牟某華(黃某佳妻子)見小勇正對王某進行控制,就推搡阻撓小勇,并在被小勇控制時反抗。在此過程中,黃某佳、黃某芬、牟某華的行為導致民警小蔡和3名輔警的面部、頸部、手指被抓傷、咬傷。
事后經鑒定,小彬、小勇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小蔡和小鵬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犯妨害公務罪 四人一審被判刑
近日,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佳、王某、黃某芬、牟某華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黃某佳等4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鑒于4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并在歸案后向公安人員賠禮道歉,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綜合考慮4人在案中的犯罪情節、手段及危害程度,鯉城法院一審判決黃某佳、王某、黃某芬、牟某華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黃某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黃某芬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判處牟某華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吳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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