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鯉城轄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進入“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主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也可咨詢鯉城生態環境部門0595-22138810,了解辦理流程。
明確“按證排污、按證監管”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的‘排污身份證’,所有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具有法定性、強制性。”鯉城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條例》將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確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
《條例》全面規范了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明確排污單位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內容規范實施排污行為。并設專章就“監督檢查”作出了詳細規定,解決了困擾環境執法機構多年的執法手段使用和執法證據認定問題,為今后固定源排污監管執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懲治違法行為,最高罰100萬元
《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排污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對違法行為實施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在平臺進行登記后,市民可以通過平臺查詢、獲取企業排污信息,遇到非法排污問題,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或提起公益訴訟。
《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無證排污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如果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將被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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