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鯉城區正式印發《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街道辦事處承接住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簡稱《通知》),賦權街道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有效解決基層物業管理檢查中行政執法效率低等問題。
《通知》明確,此次賦予轄區各街道辦事處承接住建領域行政執法事項共6項,其中,針對業主委員會的行政執法事項共4項,具體為對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對原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對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示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罰;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執法事項共2項,分別為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的處罰;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每月將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的公共水費與電費清單及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處罰。
《通知》的施行,旨在進一步深化轄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動執法關口前移,提升基層治理能力,解決屬地街道在日常監督檢查時只有行政檢查和指導權而無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權的實際問題。今后,針對日常一些顯而易見的違法行為,屬地街道可高效、快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避免問題長時間遺留。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向鯉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