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9日訊 昨天上午,林志穎、田亮和張亮,在泉州豐澤法院打贏了一場官司。
被告是泉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豐澤一家廣告有限公司。2013年底,在廣告公司開辦的網站上,汽車銷售公司在未取得上述藝人許可的情況下,發布帶有藝人肖像及姓名的廠商宣傳資訊。昨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法院認為,廣告公司未構成侵權,汽車銷售公司構成侵權,判令向3位藝人公開賠禮道歉,并各自賠償2.5萬元的經濟損失及2000元的維權開支。對于該判決,汽車銷售公司并未當庭表示上訴。
【案情回顧】
明星來泉打官司 是否侵權成焦點
2013年12月12日,泉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藝人許可的情況下,在豐澤某廣告公司開辦的“泉州汽車網”上,采用漫畫形式,發布帶有林志穎、田亮和張亮肖像及姓名的廠商宣傳資訊。去年初,3位藝人得知此事,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于今年7月21日委托律師,來到豐澤法院起訴這兩家公司,要求對方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每人經濟損失15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維權合理開支2000元。
今年9月15日,豐澤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是否構成侵權及該賠多少錢,成了庭審焦點。廣告公司辯稱,訴爭文案系汽車銷售公司在他們免費提供的網絡平臺上發布,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后,侵權頁面已刪除,因此要求他們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汽車銷售公司也認為自己并未侵權。首先,訴爭資訊僅是他們發布的廠商資訊,并非銷售廣告,不符合侵害肖像權、姓名權須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其次,本案涉及的是漫畫形象,并不在肖像權范疇之內,且資訊文字均是贊美之詞,不會導致明星的社會評價降低,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
“退一步來講,即使所發布的資訊侵害肖像權和姓名權,原告主張的賠償也偏高。”汽車銷售公司稱,涉訴網站受眾范圍有限,而且在接到原告律師函后,便立即刪除鏈接,對原告而言,并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
汽車銷售公司 須各賠藝人2.7萬
豐澤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姓名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根據法院查明事實,汽車銷售公司在“泉州汽車網”發布的廠商資訊,瀏覽者可從漫畫所體現的人物形象,辨認出肖像權人的原貌,再結合所配文字內容,公眾足以判斷系該公司使用3位藝人的肖像權及姓名,用于所經營的汽車品牌宣傳。因此,在未經3位藝人同意的情況下,該汽車銷售公司發布上述資訊的行為,構成侵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網頁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上述公司為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網絡信息發布平臺,但無法據此推定該公司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涉案網頁內容侵害他人權益,且該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律師函后,及時刪除網頁的鏈接和內容。
綜上,豐澤法院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構成侵權,廣告公司不構成侵權。
對于經濟損失如何賠償,豐澤法院結合3位藝人的社會知名度、汽車銷售公司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定為2.5萬元。
關于3位藝人主張的精神損失,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肖像權、姓名權,更多的是針對人格中的財產價值,且涉案網頁不含有貶低、侮辱性內容,并不必然導致藝人社會評價降低。因此,法院認為,主張精神損失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另外,對3位藝人主張的索賠維權費用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海都記者 韓影 通訊員 郭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