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范圍包括哪些】
◇涉及哪些機構?
福建省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全部參加改革。
◇涉及哪些人?
各級各部門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涉及哪些車?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相關政策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公車何去何從】
省、設區市、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
合理保留機要通信、應急、調研和接待等用車數量,調研和接待車按不超現有35%保留。
◇省直各單位(含部門管理機構):
按單位編制人數核定保留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原則上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保留1輛,51人至100人保留2輛,101人至150人保留3輛,151人至200人保留4輛,200人以上保留5輛。
◇設區市直單位:
采取總量控制原則保留車輛。福州、廈門、泉州各保留不超過160輛,平潭保留不超過60輛,其他設區市按不超過140輛保留。
◇縣(市、區)直各單位:
結合當地人口規模和區域環境狀況確定保留車輛。縣(市)常住人口30萬人以下(含30萬人)的,總計不超過40輛;常住人口30萬人以上的,總計不超過45輛。區農業人口10萬人以下的(含10萬人),總計不超過35輛;區農業人口10萬人以上的,總計不超過40輛。
◇鄉(鎮)、街道:
對鄉(鎮)常住人口在5萬人以下(含5萬人)的,保留不超過2輛;常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保留不超過3輛。每個街道則按不超過2輛保留。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關鍵詞3——交通補貼】
薛賀光制圖
福建省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如下圖。允許單位根據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不超過10%的比例作為統籌部分,集中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信息來源: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