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車改革方案補貼最新消息:福建省公車改革方案出爐了!依據《福建省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下稱《方案》),福州、廈門、泉州各保留不超過160輛,平潭保留不超過60輛,其他設區市按不超過140輛保留。
與此同時,《方案》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
福建全省今年底明年初完成改革。》》》福建公車改革什么時候執行?
【方案說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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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已經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并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于近日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
《方案》明確,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前提下,向基層傾斜,確保省、設區市(含平潭,下同)、縣(市、區)各級改革后公務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總額,全省整體節支率不低于7%。
《方案》鼓勵省直廳(局)級主要負責人和設區、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省、設區市其他廳級領導干部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交通補貼。
《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按要求,分層級、分步驟有序推進,爭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駐各地的省管單位與所在地區同步改革。全省公務用車制度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焦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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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取消的公車怎么處理?
回答:先上交封存入庫,再公開拍賣
根據《方案》,取消的公車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上交入庫。在接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核準保留車輛的通知后,應在1個月內,將取消車輛封存停駛,移交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集中處置。
二、集中處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處置方式。取消車輛部分評估后,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拍賣,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可用于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車輛租賃公司,按市場化運作,提供有償服務。對黃標車和沒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老舊車輛,實行強制報廢,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解體。
三、公開拍賣。由拍賣機構公開競價出售。底價以鑒定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為基準價,實際成交價原則上不得低于基準價,處置收入上繳省級國庫。
四、車輛交接和賬目調整。拍賣機構或產權交易機構上門統一交接車輛。各單位應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
◇提問:改革后司機如何安置?
回答: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可提前離崗
福建公車改革司機怎么辦?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司勤人員是指一般公務用車司機、維修等崗位上工作,并與用人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系的人員。
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
其中,省直機關參改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從正式司勤人員中采取擇優留用、內部轉崗、提前離崗、開辟新崗等辦法,對未留用的應予妥善安置。對單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員,由單位依法與其協商解除、終止合同,并支付補償金。對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員依法終止、解除人事勞動關系,保障好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得簡單將其推向社會。
◇提問:
公務出行將如何保障?
回答:探索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
改革后,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務出行保障具體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保障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建立跨部門的執法用車、公務用車綜合服務平臺,利用車輛定位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對改革后留用的車輛難以解決集體公務出行的,允許通過社會化租賃車輛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以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提問:保留的公車如何管理?
回答:執法執勤用車應噴涂統一標識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用車,在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還可用于保障各部門集體公務出行、跨區域出差、下基層調研等公務出行。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公務出行審批和登記制度,定期公布車輛租賃費用使用情況。
改革后保留的公務車輛,須集中起來建立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平臺兩年內建設到位。
《方案》還要求嚴格改革紀律,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違反規定用公費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私人用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