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緩刑卻“躲貓貓” “無知男”進看守所
檢察官提醒:判處緩刑的罪犯必須在矯正機構劃定的轄區接受社區矯正
核心提示
因犯危險駕駛罪,醉漢黃某被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然而,經多次通知,他仍不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最終把自己送進看守所。經辦檢察官提醒,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其身份依舊是罪犯,必須在矯正機構劃定的轄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按期完成學習、社區服務等。
(黃暉 繪)
案件 被判緩刑卻遲遲未報到
2015年12月,泉港區檢察院在年終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中發現,黃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執行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因此,黃某應該在2015年11月9日前到泉港區司法局報到。然而,10天的報到時限已過,他卻遲遲不出現。到底是什么環節出現了紕漏?
泉港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的干警及時和司法局及法院進行聯系,了解事情真相。司法局答復說,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書后,已經多次和黃某聯系。對方口頭表示會到司法局報到,卻多次失約,司法局也到黃某家中進行走訪卻撲了空。直至2015年12月21日,黃某已超過1個月未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后果 法院撤銷緩刑抓捕收監
泉港區檢察院隨即向泉港區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向泉港區法院提請對社區矯正人員黃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泉港區司法局采納建議,向泉港區法院提請撤銷緩刑,2015年12月31日,區法院作出撤銷緩刑裁定。
隨后,泉港區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多次到黃某家中及其常出現的地方抓捕,卻找不到人。在黃某家中連續蹲守3天后,執法人員終于將其抓捕收監。
黃某被抓后竟然說:“法院都說了我不用被關,不用蹲大牢,我就是喝了點酒,每天還要上班賺錢呢,你們到底是要干什么,天天追著我不放?”他的法律意識之淡薄讓所有在場的人跌破眼鏡。工作人員向他釋法說理后,他才恍然大悟,低頭一言不發。
說法 獲緩刑應接受社區矯正
經辦檢察官表示,這是一起很典型的緩刑案件,很多人對緩刑這個概念一知半解。據介紹,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現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法律制度。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而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目前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性,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因此,判了緩刑和收監相比,雖然還是有一定自由,但并不是如黃某說的什么事都沒有,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其身份依舊是罪犯。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本案中的黃某,拒不接受矯正,還和工作人員“躲貓貓”,嚴重違反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他最終為自己的無知付出代價,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