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8日訊 (閩南網見習記者 梁君棟)昨日下午4時許,福州劉先生和林小姐搭乘的士,從泉州美食街前往泉州動車站。下車的時候不小心手機掉落在路上,并未發現。隨后,另一車道的過往的士司機見到地上的手機,便下車撿起手機。
監控視頻
網友爆料截圖
林小姐向閩南網記者介紹,該司機撿手機被好心人看到了,好心人通知了他們。
“我們上前要他還手機,他稱沒撿到,還惡狠狠說我們沒坐他的車。”林小姐說,“手機是蘋果6S,是劉先生的。”
隨后,劉先生和林小姐報警,在泉州高鐵火車站派出所里查看了當時的監控畫面。
周邊司機拍攝的照片
警察找到了該名司機,但是司機否認撿到手機。在提到有監控視頻時,該司機方才承認,并稱要還可以,得給點錢。
林小姐說,當時,為了快速解決事情,劉先生隨即給了100元要回手機。
隨后,劉先生和林小姐致電至安溪閩興客運中心進行投訴。該公司一名主管員稱,“該事情系司機個人行為,公司沒辦法管。不能因為你的片面之詞就對他進行懲罰,只能口頭上警告。”
今日上午,閩南網記者就此事致電安溪閩興客運公司。該公司一男性工作人員稱,昨天他們確實接到該女孩投訴,女孩說:“該司機要100元方歸還手機。”
就此事,該工作人員稱:“我們公司是有管理駕駛員的,沒還手機是不行的。他沒搶你,沒偷你的懂不懂……”
該工作人員表示,當事人可以報警,并稱“這些事情合不合法誰規定的???”隨后,該工作人員掛掉了閩南網記者的電話。
隨后,閩南網記者就此事致電該出租車司機,司機稱正在開車,沒時間回應。
福建凱泉律師事務所白向陽律師認為,撿手機的司機索要100元屬于合法范疇。根據《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就是說拾得人首先具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如果拒不返還,權利人可向法院民事起訴要求返還;如果遺失物價值1萬元以上,權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按《刑法》第270條以侵占罪追究拾得人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根據《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撿手機的司機索要100元作為保管、誤工、交通等方面的費用,屬于合法范疇。索要100元報酬也基本合理,如果權利人認為拾得人索要報酬過高,可以通過公安部門調解或法院訴訟確定報酬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