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8日訊 開發商的貓膩知多少?
層高降低60厘米,花園面積縮水222.69㎡,假如是你,你能忍嗎?
開發商開具的承諾書
涉案房產
這不,石獅的陳先生氣不過,要求退房又遭到拒絕,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昨日,海都記者從石獅法院獲悉,該案一審已于10月28日宣判,購房者陳先生勝訴,法院勒令開發商與陳先生解除購房合同及附件,開發商返還2668.9958萬元購房款及分段產生的利息。
截至昨日,石獅法院尚未收到當事任何一方的上訴申請。
購房者:
開發商虛假承諾致誤判
今年23歲的陳先生是石獅本地人,3年前,他在石獅市靈秀鎮石獅服裝城附近相中一棟別墅,該別墅為三層,配有花園、游泳池等設施。
2013年12月1日,用拆分的方式,陳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兩份合同,并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將房產交付給陳先生。
除了合同約定外,同年12月30日,開發商還向陳先生出具了兩份承諾書。其中,承諾別墅地下層高4米,別墅花園占地面積應為814.15㎡。
同時,雙方還約定,該別墅有6個月的交房寬展期,最后交房日期為2015年6月30日。
其間,陳先生先后5次將總房價2668.9958萬元購房款支付給開發商。
陳先生稱,直到2015年12月31日,開發商通知他交房。而他在查驗房屋時,發現擬交付的房屋與房屋所在區域配套均不符合雙方約定條件。陳先生委托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測量,發現地下室的層高最高3.9米、最低3.4米,與約定層高4米不相符合,而花園面積比約定的減少222.69㎡。
對此,陳先生認為開發商虛假陳述及承諾,誤導他作出錯誤判斷并與之簽約,構成根本性違約。
今年,陳先生將開發商告上石獅法院,請求解除合約,并返還購房款及分段產生的利息。石獅法院于今年4月18日立案。
開發商:
依合同,不構成根本性違約
該案立案后,開發商應訴時,承認交房逾期,確認陳先生所持兩份承諾系公司銷售部門作出。
同時,開發商辯稱,合同的解除條件包括房屋主體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出賣人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等,陳先生所列舉的層高、花園面積等與承諾不符理由,不屬于根本性違約行為。加上該房屋已建設完畢,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驗收手續。
昨日下午,海都記者來到該別墅房產,外圍房門未鎖,但房屋緊鎖,空無一人。
對此,海都記者就層高、花園面積為何縮水問題和對判決結果履行如何等問題,采訪了該房產公司營銷中心經理高祥,對方稱其去年才來上班,對爭議房產不熟悉,需要向別墅區負責人和公司法務了解。而陳先生代理律師稱,要征求下當事人意見,才能做出回答。截至記者截稿時,海都記者均未收到雙方答復。
判決:
開發商違約 格式免責合同無效
石獅法院審理認為,該開發商系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且已取得涉案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案涉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開發商出具給陳先生的《承諾函》,對別墅層高和花園面積進行確認,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而層高和花園面積與約定差距較大,開發商已構成違約。
同時,合同補充協議有關于綠地、花園爭議不構成解除合同的條款,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又免除開發商的責任,排除陳先生的主要權利,依法認定為無效。
另外,涉案別墅花園面積814.15㎡,對別墅的景觀和使用均有重大意義,足以構成買房者選擇購買該別墅的初衷,而花園減少的面積約27.4%,合同的預期目的已經不能實現。
石獅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購房者陳先生勝訴,解除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及附件,開發商返還2668.9958萬元購房款及分段產生的利息,案件19.075萬元的受理費由開發商負擔。此外,如果開發商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民訴法相關規定,須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海都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莊英材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