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案例 鞋服品牌“很受傷”
發布會上,也通報了2014-2016泉州市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一:何明焰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
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起,被告人何明焰未經JACK WOLFSKIN和THE NORTH FACE、CAMEL三種商標所有人的授權許可,擅自在石獅購買原材料,并發往安徽委托程道平、發往湖北委托何昭學(均另案處理)加工生產標有上述商標標識的風衣、底襯等。期間,被告人何明焰分別將成品向江蘇的吳海曉、廣東的林土原銷售假冒JACK WOLFSKIN、THE NORTH FACE注冊商標的服裝,數額為人民幣420000元、1100000元。2013年8月2日,公安機關在安徽省安慶市宿松縣涼亭鎮三德村何屋組2-2號何昭學的家中查獲標有THE NORTH FACE商標標識的風衣1960件、標有CAMEL商標標識的風衣440件,在石獅市蚶江鎮東垵村何明焰經營的服裝廠內,查獲標有JACK WOLFSKIN 商標標識的風衣5500件、通用底襯6500件、標有THE NORTH FACE商標標識的風衣680件、通用底襯5100件、標有CAMEL商標標識的風衣1000件。上述被扣押服裝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認定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鑒定被告人何明焰假冒CAMEL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576000元,經查被告人何明焰假冒THE NORTH FACE、JACK WOLFSKIN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2415400元,總計2991400。
2014年4月8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向石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5月14日,石獅市人民法院以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何明焰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評析】
本案是跨省份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案件,被告人何明焰在福建石獅購買生產假冒注冊商標所需的原材料后,發往安徽、湖北進行加工,隨后運回石獅對外銷售,銷售地點是廣東和江蘇,假冒商品的原材料購買地、生產地、銷售地均在不同省份。本案假冒的注冊商標種類共有三種,侵權產品數量龐大,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取證地域范圍廣,難度高。
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后,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立即派員提前介入,指導理清侵權產品的整個脈絡走向,要求有效提取各個環節定罪證據,尤其是存在銷售侵權產品情況的,應當提取證明有銷售以及銷售金額的相關證據材料,以準確判斷犯罪金額。另外,加強監督,對本案中涉及的省外人員涉嫌犯罪的事實,建議發函由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捕訴銜接,在審查逮捕期間,將捕后繼續偵查取證提綱(共4點意見)抄送給公訴部門,由公訴部門繼續跟蹤監督取證情況(共提出15點補充偵查意見),在審查起訴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時,公安機關正式發函要求廣東省東莞市塘廈刑偵大隊對同案犯林土原進行立案偵查。
假冒屬于知識產權犯罪的“上線”,系源頭犯罪行為。近年來,泉州檢察機關立足區域實際,通過專項檢查、類案督辦、個案監督等方式,著力打擊鏈條式、產業化的假冒侵權犯罪,為產業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件二:龔松亮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
2014年4月起,被告人龔松亮在石獅市蚶江鎮蓮中村其經營的依泰客服裝廠,組織工人生產假冒“耐克”、“李寧”注冊商標的服裝。期間,被告人龔松亮曾銷售部分侵權服裝。2014年10月17日,公安機關查獲該服裝加工廠,當場查扣假冒“耐克”注冊商標的服裝1400套、假冒"李寧"注冊商標的短褲1900條、短袖6000件、衛衣3100件、衛褲2100條、戶外沖鋒棉衣600件及假冒“耐克”注冊商標的布標3000個、假冒“李寧”注冊商標的布標12000個、紙標1000個。經查,被告人龔松亮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553900元。
2015年7月16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2015年11月4日,石獅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被告人龔松亮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評析】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被告人經營的工廠,發現既有成品的服飾,也有布標、紙標等商標標識。被告人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與假冒注冊商標罪兩罪。因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是為了在本案查處的服飾上貼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與假冒注冊商標二者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系,系牽連關系。本案被告人龔松亮假冒2種注冊商標,涉案數額高達553900元,屬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本案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性。
假冒注冊商標罪有實施商品與商標結合的行為,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則無該行為。要證明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當注意對該行為的取證,比如,實施該行為過程中的物證:黏貼商標所使用的工具(比如黏膠類),結合商品與容器的工具(比如灌裝假酒用的漏斗),結合商品與包裝的工具(比如封口機、壓蓋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查明其進貨時是否未貼標而銷售時貼標,問詢其是否實施了相應的生產貼標行為,并可以問詢上述物證的使用目的等。客觀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依法落實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要求。
案件三:楊根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
被告人楊根華從2013年4、5月份開始至2014年3月份,分別將1600多雙型號為11245594、11245595的假冒安踏運動鞋以每雙50元、51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潘國燕(淘寶網店售假經營者),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3732元。
2015年4月30日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將被告人楊根華起訴至晉江市人民法院,同年5月20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以楊根華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七萬元。
2015年9月29日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將被告人潘國燕起訴至晉江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1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以潘國燕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
【評析】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通過電商渠道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比重呈上升趨勢,因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身份不易確認,網絡監管難度較高,容易形成黑色產業鏈條。網絡環境下的侵權犯罪行為涉及制作、儲存、傳輸、服務器架設、線上線下推廣、廣告加盟等多個環節,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成熟,侵權各個環節已分工明確組織有序,逐步形成網絡侵權犯罪產業鏈條。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被告人潘國燕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潘國燕可能存在上下線,在批準逮捕被告人潘國燕的同時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是否存在上下線。在公安機關查明潘國燕確實存在上下線時,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引導公安機關的進一步偵查,陸續查獲潘國燕的下線楊根華及上線王道發,兩人均已被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在辦理楊根華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隨即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本案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偵查活動違法監督以及依法批捕起訴知識產權犯罪的檢察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