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四:鐘流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案情】
2013年6月起,被告人鐘流發在石獅市湖濱街道曾坑社區厝頭7號四樓租住處,利用電腦在淘寶網上開設名為"姐妹品牌鞋服"、"泉州分店"、"伊人阿嬌"、"非一般鞋服"的淘寶網店,銷售假冒"特步"、"361°"注冊商標的運動鞋,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73041.5元。其中,價值53041.5元的假冒產品尚未銷售即被查獲,系犯罪未遂,認定實際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20000余元。
2014年12月24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起訴被告人。2015年2月6日,石獅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鐘流發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評析】
關于本案的已銷售金額,被告人在案發后供述穩定,辯解稱淘寶交易記錄中三分之二的交易量系為了刷信譽度而進行的虛假交易。雖無法查清“刷信譽”虛假交易明細,但在2014年四家淘寶網店的經營期間被告人確有通過財付通、銀行轉賬退還虛假交易款項,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因此以成交數額384480元的三分之一,即120000余元認定已銷售部分的銷售數額。
案件五:賴樹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
2014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賴樹芳在豐澤區一租房,通過淘寶網向綽號為“阿財”的上家購買假冒的匡威牌高幫、低幫布鞋,并將購買的布鞋貯藏在上述租房,再以每雙人民幣55元的價格批發銷售給綽號為“小輝”等多名下家。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賴樹芳共銷售假冒的匡威牌高幫布鞋3306雙、低幫布鞋1988雙,并收取貨款計291170元。2014年12月29日,公安人員接群眾舉報,到清源街道環山新村36號租房進行檢查時,查獲了申通快遞公司快遞詳情單5199張,及假冒匡威牌高幫布鞋380雙、低幫布鞋1250雙,貨值金額共計89650元。經鑒定,上述查獲的匡威牌高、低幫布鞋均是假冒耐克國際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
2015年9月2日,豐澤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15年12月1日,豐澤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決被告人賴樹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
【評析】
近年來,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監管漏洞制假、售假的現象不斷出現。本案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部分銷售,但仍有未銷售的部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涉案金額的計算方式。結合本案證據情況看,雖然注冊商標所有人出具了市場建議批發、零售價說明,但該價格與查明的被告人實際銷售單價差距較大,不宜簡單直接采用注冊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市場建議批發、零售價計算未銷售貨值金額,而應結合證據情況經分析后予以采信認定。
被告人賴樹芳歸案后多次供述均辯解其系以批發價55元的價格賣給下家,再由下家直接賣給客戶。從偵查機關提取的賴樹芳支付寶賬戶的交易明細看,一雙鞋大約賣50元至70元,也能印證被告人賴樹芳銷售布鞋的價格。就低采信被告人賴樹芳供述的每雙布鞋的銷售價格55元,以此來認定銷售價格比較妥當。因此,檢察機關認定本案銷售金額為6924雙(銷售數與未銷售數總和)乘以55元計,非法經營數額達380820元。
案件六:蘇家銀、葉武亮、張順風、許群通非法經營案
【案情】
2012年12月初,許群通明知“大嘴”等人要在惠安縣黃塘鎮福船山上建兩個假煙生產場所,為其平整土地和道路,挖放置發電機的土坑。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14日期間,張順風、蘇家銀在惠安縣黃塘鎮福船山上經營管理沙場、農場,并受雇于“大嘴”等人,為其負責下山為制假窩點購買五金材料、工人日常用品等物品,由蘇家銀負責在假煙生產窩點養殖雞鴨作為偽裝,蘇家銀又雇傭葉武亮到農場看門、為制假窩點望風。2013年1月14曰,惠安縣公安局與惠安縣煙草專賣局查獲這兩個生產假煙窩點,現場查獲閩D93600小型普通客車一 輛,繳獲制假機臺YJ14型卷煙機二臺、YJ22型接咀機二臺、煙支“蓋印象云煙”13件、“咀玉溪”17件、“云煙”13件、“蓋芙蓉王”57. 5件、“蓋南京”39. 2件、“七匹狼(藍)”35.3 件、“七匹狼(白)”18. 3件、“石獅(軟富健)”40. 5件、“萬寶路(硬紅)”36. 6件、“紅塔山(軟經典)”15. 6件、 煙絲13300公斤、盤紙158盤、濾嘴棒169件、水松紙26盤。經鑒定,被查獲物品總價值計人民幣3935705.1元,其中,被查獲的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偽劣產品,被查獲的卷煙及卷煙輔料價值合計人民幣3055705.1元。
2013年8月9日,惠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犯非法經營罪起訴被告人蘇家銀、葉武亮、張順風。2014年1月18日,惠安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順風、蘇家銀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判處葉武亮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4年1月16日,惠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被告人許群通。2014年1月18日,惠安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許群通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29日,法釋〔2010〕7號)第五條規定,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應擇一重處。本案涉案數額巨大,高達3055705. 1元,屬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處罰較重,當出現法條競合時,擇一重處。本案最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決結案。
本案偵破過程中,惠安縣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及時啟動“雙打”工作方案,迅速指派骨干力量提前介入,有效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工作,幫助解決法律適用難題,夯實證據基礎,力促案件質量提高,形成有效打擊合力。
案件七:鐘文輝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
2013年3月份,在****有限公司技術部工作的被告人鐘文輝與中聯重科集團的某工作人員接觸,并向其表露欲攜帶****有限公司部分商業秘密資料跳槽至中聯重科集團工作的意愿。隨后,被告人鐘文輝不顧公司的《保密約定》,采取破解公司電腦主板和同事賬號密碼等非法手段,盜取****有限公司部分核心產品的設備圖紙、材料配比方案、生產線圖紙及培訓資料等商業秘密文件,并保留在其個人電腦及手機內存上。被告人鐘文輝獲取該部分商業秘密文件后,經安排,于2013年4月初到湖南長沙中聯重科集團總部參與面試。經北京中恒正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被告人鐘文輝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共造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47.11萬元。
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于2013年6月28日向豐澤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豐澤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于2013年7月3日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2013年8月29日該案移送豐澤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鐘文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上訴后撤回上訴,2015年7月6日判決生效。
【評析】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案商業秘密是指部分核心產品的設備圖紙、材料配比方案、生產線圖紙及培訓資料等技術信息。行為人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必須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即要求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這是構罪的前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以盜竊、利誘、 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非法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被告人鐘文輝違反與公司的《保密約定》,采取破解公司電腦主板和同事賬號密碼等非法手段,盜取商業秘密文件。經北京中恒正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被告人鐘文輝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共造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47.11萬元,應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可見,企業應規范保密工作管理,視工作崗位性質,與員工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對尚未申請或者認為沒必要申請專利的技術信息以及具備商業價值的經營信息,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1、物理隔離;2、技術隔離;3、保密制度或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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