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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5元手續費
有乘客曾因此告鐵總
根據《法制晚報》報道,2016年1月17日,乘客戴先生在鞍山火車站購買了一張1月24日由北京至鞍山的火車票,被售票員收取了5元異地售票手續費。
對此,12306客服向戴先生解釋,收費依據是國家發改委、原鐵道部《關于鐵路異地售票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505號文件)。戴先生認為該文件已于2016年1月1日廢止,2016年后各鐵路局是依據無效文件收取異地售票手續費。
戴先生隨后將中國鐵路總公司和沈陽鐵路局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其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5元并承擔其因訴訟花費的交通費、住宿費及伙食費共計1萬元。經審理,一審法院駁回了戴先生的訴訟請求,戴先生而后上訴。
沈陽鐵路局提供了《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明確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和異地售票手續費收取政策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下簡稱通知),用以證明修改后《鐵路法》第二十五條賦予了企業自主定價權,延續之前的標準,并未提高價格。
戴先生則認為,此項收費缺乏公平合理性。
二審法院后經審理認為,戴先生與沈陽鐵路局之間形成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中國鐵路總公司不是本案鐵路運輸合同的相對方,故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此外,《通知》中確定異地售票手續費為5元有法律依據,且是否采取異地售票的窗口服務,消費者是有選擇權的,因此并非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二審最終判決駁回戴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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