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不到兩小時
家人就來還錢
李某土欠錢,源于他家裝修時發生的事故。
2014年11月26日晚上,經營窗簾、壁紙店的李某輝到李某土家中丈量窗簾、壁紙平方數時,不慎從4樓摔到3樓,造成右側髖臼骨折、右尺橈骨遠端骨折等,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2015年,李某輝將李某土和倪某樂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手續治療費等經濟損失27萬多元。
李某土表示,自己在這起意外中不存在過錯,他將窗簾、壁紙在內的樓房裝修項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倪某樂,與倪某樂之間存在承攬關系;事故發生前,他并不認識李某輝,也沒讓他到樓房丈量窗簾、壁紙的平方數,更沒將窗簾、壁紙交由李某輝施工,所以自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而倪某樂則表示,自己承包的只有木作部分,并不承包窗簾、壁紙的施工,只是居間介紹李某輝安裝窗簾、壁紙,而且這也得到李某土同意,所以他也不用賠償李某輝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倪某樂事發時在場,陪同、指示李某輝丈量平方數,對李某輝的工作有一定的指示,事發時光線昏暗,倪某樂未盡提醒義務,李某輝從4樓摔下,與倪某樂現場指示不當有關,故倪某樂對李某輝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李某土作為定作人,應當知道晚上在未安裝照明設施及樓梯扶手的樓房里丈量窗簾、壁紙平方數具有較高危險性,而未作出相應警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發生具有一定過錯。
此外,本案事故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確定為217521元,酌情確定由李某輝自行承擔80%的賠償責任,李某土承擔10%的賠償責任,倪某樂承擔10%的賠償責任。扣除二人之前各支付的2500元,李某土和倪某樂分別賠償19252元。
2016年9月23日,李某土不服判決向泉州中院上訴,泉州中院維持原判。此后,倪某樂履行支付賠償義務,而李某土則拒不履行。
昨日上午11時許,李某土的家人來到法院交錢,履行支付賠償義務。(記者 陳江濤 李想通訊員 李建毅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