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方式
加強規劃引導 既“改危”又“改觀”
《意見》加強了對石結構房屋改造的規劃引導,強調實現既“改危”又“改觀”,避免有新房無新貌。
針對目前農村石頭房改造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強化規劃審核審批,加強規范管理的要求,對就地翻建、個人翻建的項目,引導按規劃留足公共空間、道路退讓、房屋間距。對建筑用地退讓的農村個人建房,在滿足與周邊建筑的日照、間距等前提下,可允許適當加層,市縣兩級補助資金給予建筑用地退讓的改造對象相應的土地補償。
《意見》提出,建立成片改造、農村統一組織實施小片區改造和按照規劃零星改造的項目庫,并根據實施情況對入庫項目予以補助。其中,占地規模100畝以上的改造項目納入成片改造項目庫,市級最高補助300萬元;改造戶數50戶以上或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且統一組織實施的,納入農村統一組織實施小片區改造項目庫,市級最高補助100萬元;按照規劃組織實施,且改造戶數在20戶以上或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納入零星改造項目庫,市級最高補助50萬元。市級補助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及建筑用地退讓的補償,縣級應按不低于市級標準配套補助資金。
此外,《意見》注重優化改造方式,降低改造成本。對三層及以下的石結構房屋且不在城鎮規劃改造區域內的,依據《福建省石砌體結構加固技術標準》,大力推行修繕加固改造,作為今后主要的改造方式,使其滿足當地抗震設防要求。對實施修繕加固改造的,按實際修繕加固改造面積予以150元/平方米的補助。采用修繕加固方式進行改造的低收入群體,同時享受低收入群體石結構房屋改造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傳統建筑
以修繕加固為主 盡量“修舊如舊”
對于傳統石結構建筑“瑰寶”,《意見》要求各縣(市、區)要開展專項普查,提出石結構傳統建筑保護名錄,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對規劃保留、具有保護價值的房屋和街區,要以修繕加固為主,盡量“修舊如舊”。對拆舊改造中的石制品及老物件要注意分類利用,對確需拆除的50年以上的石結構建筑物,業主單位應在拆除前及時報當地住建部門,住建部門應派員到現場對舊構件進行鑒定并提出收集、利用的處理意見。對已列入歷史建筑、傳統建筑名單的,應進行修繕加固,不得拆除。對未列入歷史建筑、傳統建筑名單而又確需拆除的,需經縣(市、區)城鄉規劃部門、文化主管部門調查同意后,報縣(市、區)石改辦備案。
《意見》還明確,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傳統石結構建筑,可采取收儲、以修代租等方式加以保護。實施片區整體改造開發中屬于應予保留的石結構傳統建筑物,可不計入擬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建筑密度,經修繕可抵作公共配套用房。
傳統石結構建筑修繕加固的補助標準,按建筑面積進行補助,市級補助標準為70元/平方米,縣(市、區)級補助標準不低于1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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