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市區
針對房改房集資房 制訂相應改造政策
在中心市區方面,《意見》明確:一是實施主體以市、區兩級作為共同的責任主體;二是改造方式以成片改造為主;三是對中心市區目前存量較大的石結構房改房、集資房改造問題制訂了相應的政策;四是對中心市區個人石結構危房翻建規定了詳細的程序。
具體來說,對中心市區石結構房改房、集資房等遺留難題,鼓勵業主自行集資改造或委托代建單位改造。對符合規劃要求的,在不增加住宅套數的前提下,允許增加不超過20%的建筑面積,用于增加住宅面積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國土部門原有意見辦理,在辦理個人產權登記時,應注明“房改房”(或集資房)改造性質,并按“房改房”(或集資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時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對已辦理土地證,但因系危房而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石結構“房改房”,按規劃要求實施改造后,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允許其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
此外,在“房改房”性質的石結構房屋組織改造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允許其進行抵押備案,相關金融機構應先行先試,給予貸款支持,幫助業主解決改造資金問題。
中心城區未納入五年改造計劃且低于三層的零星石結構房屋,鼓勵采取修繕加固方式改造。對權屬復雜的零星石結構房屋,經三分之二以上權屬人同意,即可提出修繕加固申請;對確實損壞嚴重而無法修繕加固的,可按規定申請翻建;手續不齊全但權屬清晰,又確屬瀕臨倒塌的危房,由危房所在街道辦事處匯總上報區石改辦,再由區石改辦組織相關部門核對地形圖、房屋四至、鄰屬關系、房屋權屬等基本情況后,經社區公示無異議且確定為唯一住房的,在社區、街道及相關部門監督下原址原面積翻建。
各縣(市、區)
因地制宜制訂政策 分類推進實施改造
在縣(市、區)方面,《意見》明確:一是改造主體以縣級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石改政策;二是各地可根據實際采取多種改造方式;三是加強規范管理。零星分布在縣(市、區)城區、鎮規劃區內的石結構房屋,未納入近期(五年內)改造計劃的,在符合相關要求及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經批準可就地翻建。對此各地不得再設置翻建指標,不得搭車收費。就地翻建的具體政策由各縣(市、區)自行制訂。(記者 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