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黨員和公職人員注意了
日前,泉州市委辦、市政府辦聯合印發了《<泉州市關于規范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泉委辦發〔2018〕9號),出臺了本地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最新規定。該規定旨在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泉州市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發揮黨員和公職人員的示范引領作用,以優良黨風政風引領社風民風向上向善,推動形成崇尚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濃厚社會氛圍。該規定出臺后,同時廢止了2014年7月25日泉州市委辦、市政府辦印發的《泉州市厲行節約文明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那么,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該如何向組織報告?厲行節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需注意哪些具體要求?哪些嚴禁的“紅線”要遠離?若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組織如何追究責任?
下面帶您原文閱讀《泉州市關于規范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
泉州市關于規范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泉州市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發揮黨員和公職人員的示范引領作用,以優良黨風政風引領社風民風向上向善,推動形成崇尚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濃厚社會氛圍,根據有關黨紀政紀,結合泉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要帶頭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帶頭革除陳規陋習,帶頭樹立文明風尚,帶頭落實生態安葬,帶頭宣傳移風易俗,自覺成為弘揚時代新風的踐行者、推動者和示范者。
笫三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和公職人員為本人、直系親屬操辦的嫁娶、生日、升學、喬遷等喜慶事宜,為直系親屬、配偶及其父母操辦的喪葬事宜的總稱。
第四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委托、授意或接受他人操辦前款規定的婚喪喜慶事宜,視為黨員和公職人員本人操辦。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親屬,是指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
第六條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以書面形式向組織報告。具體報告程序:
﹙一﹚各縣(市、區)(含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下同)黨政主要領導和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市委組織部報告。
﹙二﹚其他處級干部(含非領導職務)由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或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后向市委組織部報告。
﹙三﹚市直部門科級及以下人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告。
﹙四﹚各縣(市、區)科級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級干部報告方式向本地有關部門報告;其他黨員和公職人員按照黨組織關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告。
操辦嫁娶等喜慶事宜提前7個工作日以上報告,并填寫嫁娶等喜慶事宜報告表;操辦喪葬事宜應當日先口頭報告,在事后15個工作日以內正式報告,并填寫喪葬事宜報告表。
第七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從嚴控制規模和數量,厲行節約,文明先行。
(一)嫁娶。單方舉辦的婚禮,宴請席數不得超過15桌(每桌原則不超過10人,下同);雙方聯辦的婚禮,宴請席數不得超過25桌。不準收受非親屬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消費卡(含電子消費卡)、微信紅包以及其它可認定為禮品禮金的財物等(以下簡稱各類禮品禮金)。
(二)黨員和公職人員一般不操辦除嫁娶以外的喜慶事宜,確需操辦的,只能請親屬參加,不得請非親屬參加,宴請席數不得超過15桌。
(三)喪葬。殯期一般不超過3天,最長不超過5天(非正常死亡除外)。一般不操辦事后答謝宴,確需操辦的,席數不得超過15桌。
(四)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及其直系親屬去世的,所在單位的吊唁慰問參照相關規定執行。不提倡以個人名義送花圈,確需送的,花圈費用不得超過100元,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不得向非親屬人員的婚喪喜慶事宜送各類禮品禮金。本人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中,因各種原因當時未能拒收各類禮品禮金,應于事后15個工作日以內退還;無法退還的,應于事后30個工作日以內上交本單位,上繳國庫。
第九條 因外事或統戰等工作需要,單位派員參加相關人員的婚喪喜慶事宜,應事先向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報備,可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嚴禁下列行為:
(一)嚴禁借機斂財,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各類禮品禮金。
(二)嚴禁轉嫁攤派,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要求管轄的單位、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操辦款物或減免、報銷應當由本人承擔的費用。
(三)嚴禁巧立名目、化整為零或異地辦理等變相擴大操辦規模和范圍。
(四)嚴禁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大操大辦行為。操辦婚禮、葬禮及其它喜慶事宜不得明顯超出當地群眾操辦類似事宜的平均消費水平。
(五)嚴禁違規使用公款、公物、公車,或安排管轄單位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時間協助操辦活動。
(六)嚴禁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行為。
(七)嚴禁違反國家有關殯葬改革規定。
(八)嚴禁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黨員和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對疏于教育管理監督,導致管轄范圍內黨員和公職人員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方面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監督范圍內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對出現損害群眾利益、借機斂財頂風違規違紀行為,不僅追究直接責任,還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對典型案件要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發揮警示威懾作用。
第十三條 各級宣傳部、文明辦、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部門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商會、行業協會、老年協會、企業家協會等社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引導作用,積極倡導“喜事新辦、喪事簡辦、神事不辦”的新風尚,促進黨員和公職人員在推動移風易俗中立標桿、作表率、當模范。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全市中共黨員和公職人員。公職人員的范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各縣(市、區)可在本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工作由市紀委、市監察委具體承擔。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5日中共泉州市委辦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泉州市厲行節約文明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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