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泉州市環保局獲悉,近日出臺的《泉州市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申報主體、申報方式、使用管理等。
根據《暫行規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六種類別:一是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指個別未列入省、市年度重點(跨)流域、重點(跨)區域實施污染防治及環境綜合整治計劃又急需實施的項目。二是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設備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及監控設施建設項目。三是環境治理推廣應用項目,指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環保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治理新技術、新工藝、PPP模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項目。四是自然環境保護項目,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自然生態修復保護等項目。五是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包括環境監測、執法、應急、科技、宣傳、教育、信息、統計等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相關項目。六是其他環保項目。
一般情況下,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環境治理推廣應用項目、自然環境保護項目和其他環保項目,由縣級環保、財政部門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環保工作需要,于限期內正式行文報市環保局、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并提交項目相關材料。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由縣級環保、財政部門和市環保局下屬單位于限期內正式行文報市環保局、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并提交項目相關材料。
專項資金納入市級部門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范圍。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不能實現績效目標的單位,除按要求整改外,還將視情減少或取消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額度。(記者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