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并沒開車,可蘇某通為何會被法院判處犯危險駕駛罪呢?昨日,豐澤區檢察院披露了該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醉駕案。
今年10月17日晚10時許,黃某彬、蘇某通等人到豐澤區北峰街道普賢路一家烤魚店喝酒消費。他們喝得起勁的時候,坐在他們隔壁桌的人突然打了起來,蘇某通見其中有熟人就上前勸架,黃某彬正好去上洗手間。事后,蘇某通怕對方會砸他的車,自己去開車又不方便,就順手將車鑰匙交給黃某彬,讓其幫忙將車挪到見龍亭小區。
于是,黃某彬開著蘇某通的車,載著蘇某通等2人從烤魚店出發往見龍亭方向行駛,至北峰街道站前南北大道路段時,被執勤的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民警發現黃某彬涉嫌酒后駕駛,即將其送往醫院醒酒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經檢測,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152.52mg/100ml,系醉酒駕車。
公安機關以黃某彬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豐澤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蘇某通明知黃某彬飲酒,仍將車交給黃并要求黃駕車在道路上行駛,根據共同犯罪理論,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蘇某通予以追訴。
近日,豐澤法院一審宣判此案,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黃某彬和蘇某通各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王榮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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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種情況 不開車也可能犯危險駕駛罪
豐澤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危險駕駛罪的主體雖然主要是駕駛員,但并不排除其他人成為共犯。以下幾種行為屬于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一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者命令其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將車輛出借給其駕駛的行為。
(墩良 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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