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泉州市中心市區共享單車規范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泉政辦網傳〔2017〕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重磅!泉州共享單車管理試行規定出爐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無人維護回收清理、押金不能及時退款……這些與共享單車有關的問題今后有明確管理規定了。今日上午,《關于規范泉州市中心市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正式公布,《實施意見》由泉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公安局等8個職能部門聯合推出,這是去年8月份國家交通部等10部(委、辦、局)聯合印發的指導意見在泉州的“本地版”。
從2016年第四季度至今,共享單車出現后,歷經了高速蓬勃發展和倒閉如潮等階段,給市民出行提供方便之余,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城市交通秩序混亂,目前部分共享單車公司資金鏈緊張乃至倒閉,造成大規模的使用者押金無法退還。
《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的具體要求,包括運營服務開始與終止的各個階段、車輛投放要求和用戶管理等。前一段時間,不少ofo共享單車用戶遇到退押金難題,《實施意見》對市民關心的共享單車租金、押金要求提及:“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收取押金的,必須設立押金專用賬戶,接受第三方監管,保證專款專用,用戶申請退還押金,運營企業須于15日內退款。”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8個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能分工,要求各盡其責進行管理;對使用共享單車的廣大市民也提出了義務要求,要求用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規定及協議的約定,做到文明騎行、安全騎行、規范停放,愛護車輛和停放設施等財物,遵守社會公德,并鼓勵社會監督。(記者蘇勇 文/圖)
關于規范泉州市中心市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鯉城、豐澤、洛江、泉州開發區交通運輸、住建、城鄉規劃、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公安分局、行政執法(分)局、工商分局、質監分局,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
為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泉州市中心市區共享單車規范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泉政辦網傳〔2017〕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自行車,通過商業租賃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的自行車租賃服務(本意見所指的自行車租賃服務不包含我市現有運行的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
一、規范運營企業行為
(一)服務的開始與終止
1.開始服務前
(1)在我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運營企業,應依法在我市申請市場主體登記,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和熟悉投訴處理、運營維護等方面的工作人員。
(2)運營企業應當在開始投放車輛前20日內將市場主體信息、內部管理制度文本、押金專用賬戶、與用戶的電子協議、運營模式、車輛投放數量、電子圍欄圖、車輛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書面報送至市交通運輸委。
(3)本市共享單車領導小組有權根據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和道路資源等情況,確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總量和各企業份額,在未明確具體份額前,暫不接受任何企業投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申請。
已在本市中心市區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于本實施意見實施之日起15日內報送上述材料。
2.終止服務前。運營企業終止服務前,應提前20日向市交通運輸委提出書面報告并向社會公告,并對押金的退還方式進行說明,同時主動接受相關銀行在運營企業終止后對押金退還的監管。
3.終止服務后。運營企業終止服務后,應在1個月內回收其投放的車輛,如有破壞市容市貌和景觀的,應同步修復。運營企業在1個月內未按時回收車輛的,本市共享單車領導小組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車輛進行清理。
(二)車輛投放要求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但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2.各運營企業應自行統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顏色和標識,車身設計美觀,無廣告設置,不影響市容。
3.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按照配比不低于車輛投放數量千分之五的標準組建運營維護隊伍,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車輛運營調度和車輛檢修,提高廢棄或故障車輛處理反應速度,要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進行日常維護、衛生保潔,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檢修和消毒,違反安全的問題于1個小時內到場處置,其他秩序類問題2個小時內到場處置。
4.運營中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完好率應不低于95%。運營企業應在24小時內將發生故障的車輛拖離現場,送到固定的停車場或維修點。
5.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投入運營的車輛應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推廣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維護好停車秩序。
6.消防通道、盲道、綠化帶、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轉彎處及其兩側10米范圍內)及寬度不足2米、不能滿足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的人行道均不能投放。出現停放現象的企業應及時回收清理。
(三)用戶管理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
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針對用戶制定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制度及建立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并通過技術創新等手段加大對使用者的監督管理力度。
3.用戶存在以下行為,運營企業應降低其信用評價等級直至禁止其使用:(1)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包含盲道)、斑馬線上等惡意占道行為的;(2)故意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3)取得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后提供給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的;(4)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拒不依法接受處理的;(5)其他違法行為。
(四)租金、押金要求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和費用,實行明碼標價。
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結算,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3.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收取押金的,必須設立押金專用賬戶,接受第三方監管,保證專款專用,用戶申請退還押金,運營企業須于15日內退款。
(五)用戶投訴處理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投訴機制,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服務監督電話應保持全天24小時暢通。
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在24小時內處理用戶的投訴事項。
(六)保險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并將購買上述險種作為《服務協議》中運營企業的義務之一。
(七)運營信息安全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保護使用者隱私,不得擅自將注冊用戶個人信息和騎行數據公開或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八)其他要求
1.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按政府服務監管要求,將運營車輛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直接接入市政府“數字城管”,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在本地注冊用戶量、車輛規模、分布信息、車輛使用頻率及管理人員名冊等信息報送政府有關部門。
二、明確管理職責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強化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屬地管理。具體職能分工為:
(一)鯉城、豐澤、洛江區政府和泉州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作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的日常監管主體,負責對本轄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進行日常管理,對本轄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的服務實施監督,負責轄區內非主次干道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位的規劃和設置工作。
(二)市交通運輸委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監管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規范、引導互聯網自行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三)市公安交警支隊負責配合各區政府和管委會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位的規劃和選點工作,負責主次干道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位的施劃和非主次干道停放點位施劃工作的指導,負責對用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
(四)市市政公用局負責督促運營企業應用電子圍欄等技術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負責中心市區自行車道建設。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納入“數字城管”信息采集范圍,進行市容考評考核,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
(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泉州轄區內生產的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投放的車輛進行質量監督。
(七)市規劃局負責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統規劃。
(八)工商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市場主體工商登記,并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受理用戶投訴。
(九)市住建局負責指導督促自行車道建設。
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用戶義務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用戶,在租賃、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過程中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規定及協議的約定,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做到文明騎行、安全騎行、規范停放,愛護車輛和停放設施等財物,遵守社會公德。
四、法律責任
(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務或者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的,職能部門可依法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構成違法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市交警支隊、行政執法局依據各自職責對違規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間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進行整治和處罰。用戶違反道路交通通行有關規定、故意損壞、盜竊互聯網自行車的,由市公安局依法處理,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用戶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用戶在租賃使用互聯網自行車過程中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機構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社會監督
鼓勵個人和組織依法舉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亂停亂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違規收費等行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六、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城鄉規劃局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泉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