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2月28日,泉州市公安局將在中心市區(即鯉城區、豐澤區和經濟開發區全境)及重要場所開展為期50天的打擊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專項行動,在中心市區及重要場所有上述行為的,將依法依規予以從重處罰。
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要場所
從保護環境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泉州市于2018年2月重新修訂發布《關于禁止在中心市區及重要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決定在鯉城區、豐澤區全境和泉州開發區所轄區域及全市重要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上述禁止范圍內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要場所: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泉州市部分縣、市(區)亦有依法劃定“禁炮”區域。對于沒有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市公安局建議廣大群眾盡量不要燃放或者少燃放煙花爆竹,如果一定要燃放,需要提醒的是煙花爆竹必須是從正規銷售點購買的,同時要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加大排查力度打擊違法行為
此次專項行動中,公安機關將重點排查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廢舊廠房、封閉式院落、廢棄養殖場、集貿市場等可能出現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的場所。“尾牙”、除夕、元宵等重點時間段,公安機關將開展集中統一行動,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公安機關還將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并查處未取得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以及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車輛或者駕駛員、押運員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等違法行為。同時,加強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行為的追根溯源,對生產、經營、運輸各環節查獲或者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行為,一律進行倒查,全面搗毀非法行為利益鏈條。
市民可舉報違法燃放行為
市民燃放煙花爆竹前應先了解本地是否實行“禁放”或“限放”政策。實行“限放”的地方,還應了解“限放”的時間和區域,并嚴格遵守,切莫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市民如發現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請撥打110向公安部門舉報。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對違法違規行為從嚴處理。(記者 潘賢利 通訊員 李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