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政策性擔保機構功能,著力緩解民營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市金融監管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日前聯合出臺《泉州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評價暫行規定》。
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堅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功能定位,主要以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為對象,年化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且不收或少收客戶保證金,為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規定》細化了放大倍數、扶持民營中小微企業及“三農”數量、風險控制、擔保費率四個考核評價項目,并明確了各項的標準分值和計分辦法:達到目標值的,得該項分值,超額完成目標值的,按比例加分,最高不超單項得分1.2倍,未完成目標值的,按比例扣減,扣完為止。其中扶持民營中小微企業及“三農”數量的考核分值占比最高,達40%,規定要求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民營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在保護數比重不低于75%。
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有關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戶提供融資擔保: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標的金額較大,影響正常經營;現有銀行貸款五級分類在次級以下(不良貸款);環保不達標且整改無望;上一年度資產負債率超過70%;已停產或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失去償債能力。
《規定》提出實行盡職免責制度。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后,經過有關工作流程,有充分證據表明擔保機構及相關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
考核評價的結果將作為財政注資、金融風險防控工作考評、高管人員薪酬待遇核定等的重要因素。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由金融、國資、財政等部門予以約談。(記者王樹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