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將車借給朋友駕駛,誰知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在支付12萬元賠款后,將車主起訴到法院,要求其退還已墊付的理賠款。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無證駕駛惹禍 保險公司討理賠款
事情還得從2017年7月說起。
陳某甲駕駛陳某乙所擁有的摩托車,在路上與林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林某車上的林某珠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甲與林某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時,陳某乙的摩托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受害人林某珠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甲、陳某乙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林某珠的家屬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
然而事情并沒結束。今年1月,保險公司以陳某甲系無證駕駛,而陳某乙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由陳某甲使用均存在過錯為由,起訴到泉港區人民法院,請求兩人共同返還其已支付的理賠款12萬元。
調解:車主推卸責任 司機自行償付
案件審理中,陳某乙辯稱其并不知道陳某甲沒有摩托車駕駛證,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人,因此認為自己不應承擔償付理賠款的責任。陳某甲也認同陳某乙的辯解意見。
面對雙方分歧,承辦該案的法官本著公平公正、自愿協商的原則,為雙方梳理問題,耐心釋法說理。
近日,法官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考慮駕駛員實際經濟狀況,同意由陳某甲分期償付其墊付的理賠款按7.5萬元計算;但若陳某甲未能按期足額償付,則保險公司有權要求陳某甲及車輛所有人陳某乙按總金額12萬元支付理賠款。
法官:車主存在過錯 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當朋友沒有駕駛證時,千萬別將車借給他駕駛。”法官提醒,否則一旦出事,害了朋友也連累自己。
法官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若存在過錯,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這起案中,陳某甲未持有摩托車駕駛證而駕駛摩托車,屬于無證駕駛。陳某乙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知道這一點,而后仍將機動車出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提醒:遇到三種情況 千萬別出借車輛
在此,法官也特別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除上述情況外,出借車輛的車主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還有以下幾種:
1.借給不該借的人。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2.將有問題的車出借。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3.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也就是其他證明車輛所有人的確存在過錯的情形,如將非營運車輛借給他人開滴滴進行營運等。(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葉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