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晉江內(nèi)坑一金店命案有了最新進展,昨日上午,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涉案的3人,其中一人被判處死刑,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李某山拖欠貸款被銀行多次催討,便產(chǎn)生搶劫金店的惡念,并糾集何某俊、施某荔二人預謀共同實施搶劫。
2018年10月下旬,三人選定晉江市內(nèi)坑鎮(zhèn)某珠寶行作為搶劫目標并多次踩點。10月29日晚上8時許,三人攜帶刀具等作案工具雇車至該珠寶行附近。施某荔先進店假意購買黃金,伺機觀察店內(nèi)情況。當?shù)陜?nèi)只剩店主曾某流、曾某影夫婦時,她通過微信通知李、何二人進入珠寶行后再離開。
10時許,李某山將被害人曾某流騙至身旁,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具威脅其交出財物;何某俊也掏出刀具抵住被害人曾某影頸部。其間,曾某流與李某山發(fā)生撕扯,李某山越過柜臺將他壓在地上,向他的胸、腹、頸部等處猛捅、砍數(shù)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時,何某俊持刀砍傷曾某影頸部。李某山見曾某影大聲呼救,又持刀砍傷其右手。之后,李、何二人從珠寶行后門逃離,與守候在外的施某荔會合,雇車逃離現(xiàn)場。
案發(fā)3個小時后,民警就將逃至南安的李某山(男,1981年出生,山東濱州人)、何某俊(男,1991年出生,貴州織金人)、施某荔(女,1984年出生,石獅靈秀人)抓獲。
泉州中院認為,李某山、何某俊、施某荔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李某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予嚴懲。據(jù)此,中院依法一審判處李某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何某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施某荔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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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春時 趕訂單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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