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黃某某和佘某某不僅被判處刑罰,還得“增殖放流”,以修復被破壞的水產資源環境。6月4日,在各方監督下,他們將4萬余尾黑鯛魚苗放流到泉州后渚碼頭水域。
魚苗放流到泉州后渚碼頭水域
據豐澤區人民檢察院介紹,2018年7月26日,在福建省伏季休漁期內,黃某某駕駛“三無”鋼質船舶,從晉江市東石鎮石菌碼頭出海,竄至晉江市圍頭灣使用禁用的電魚工具進行拖網捕撈作業,非法捕獲九節蝦、紅殼蝦、扁嘴魚、紅肚魚、雜魚等50余公斤。他在返航時,被漁政部門現場查獲。同年9月18日,在石獅市永寧附近海域的禁漁區,佘某某雇傭船長、水手駕船使用禁用的電魚工具進行拖網捕撈作業,非法捕撈龍頭魚、紅蝦、雜魚等8公斤,后被石獅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查獲。
日前,經豐澤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黃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佘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6個月。除此之外,基于保護環境的目的,他們還得“增殖放流”,以修復被破壞的水產資源環境。
6月4日下午,豐澤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市檢察院、區人民法院、農村農業部門等單位組織開展非法捕撈案件“增殖放流”活動,現場督促黃某某和佘某某,將價值2萬元的4萬余尾黑鯛魚苗放流泉州后渚碼頭水域。
“開展‘增殖放流’活動,主要是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更好地保護海洋生態資源,同時也讓涉案人員在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中受到法治的洗禮,提升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豐澤區檢察院負責人介紹,該院積極探索“恢復性司法”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實踐中的運用,緊盯轄區“山河湖海”“花草樹木”,結合涉案生態破壞問題,先后發出檢察建議8份,實施開展了“補植復綠”“土地復墾”“增殖放流”等生態修復工作十余件,嚴防“綠水青山”變成不法分子的“金山銀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王榮燦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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