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之路千萬條,可有人卻偏偏走歪路,打起了制假鈔的主意。近期,南安法院宣判了一起偽造貨幣案,被告人郭某犯偽造貨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去年9月以來,重慶人男子郭某在位于南安市侖蒼鎮侖蒼街的租房內,利用防偽紙、彩色打印機、包裝機、燙金機等工具制作假人民幣。
同年11月23日8時許,郭某在該租房內被警方抓獲,作案工具被當場查獲。經清點及鑒定,警方從郭某租房內查扣了面值5元的假人民幣成品754張、面值10元的假人民幣成品117張、面值20元的假人民幣成品622張。此外,民警還查獲了一些正面已制作、背面未制作的半成品。
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私自使用防偽紙、打印機等偽造人民幣,成品及半成品數量達1767張,面額達27730元,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郭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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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最高可判無期
經辦法官介紹,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征,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偽造貨幣最高可判無期,致富應該走正道。同時,如收到假幣應及時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持有、使用假幣也是違法行為,嚴重的涉嫌犯罪,將受到刑事處罰。(記者吳志明 通訊員徐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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