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住建局獲悉,近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局聯合下發通知,通過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建立農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庫、指導縣級成立農村建筑工匠協會等方式,加強農村建筑工匠管理,規范農村建房承攬行為,并培養一批優秀農村建筑工匠,成為本地區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的“土專家”。
建立農村建筑工匠檔案登記制度
農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備農村住房建設技能,能夠獨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層農村住房(三層以及三層以下)施工的個體工匠。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和技能:年齡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兩年以上施工經驗,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根據安排,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建筑工匠的培訓和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組織農村建筑工匠輪訓(含首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建立農村建筑工匠檔案登記制度,錄入信息庫實施動態管理,組織成立農村建筑工匠協會,組織編制易學易懂的農房建設質量安全須知和技術要點“一張圖”、事故案例,加強技術指導和警示提醒等。
按規定,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可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行業協會、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會機構承擔,提供免費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建筑識圖、施工技術、建房質量安全及房屋拆除安全常識、農村危房改造修繕加固技術、村莊建筑風貌管控要求和鄉土營造方法、行業政策法規等知識。
農村建筑工匠參加首次培訓的時間應不少于16學時。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農村建筑工匠檔案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登記。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的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繼續教育培訓。繼續教育培訓定期組織,每3年為一個周期。
七種不良從業行為將取消登記資格
在規范農村建房承攬行為方面,通知要求,農村建筑工匠應當依法承接低層農村住房施工業務,與建房村民簽訂施工合同,按照農房建設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承接農村住房施工開工前,應向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施工備案手續,并按照設計圖紙或標準圖集進行施工;選用或幫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構配件。
農村住房竣工后,農村建筑工匠應當配合建房村民進行竣工驗收,向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竣工登記手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義務。
農村建筑工匠有以下行為的,應認定為不良從業行為: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農村建筑工匠登記的;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本人農村建筑工匠登記信息的;明知是非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參與的;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施工作業規范進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施工作業規范進行施工,導致發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員傷亡事件的;其他應認定為不良行為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該農村建筑工匠登記,該工匠兩年之內不得再參加培訓。
同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也將從培訓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并培育一批業務熟悉、技術過硬、行為規范、品行端正的農村建筑工匠,建立優秀農村建筑工匠名錄,通過聘用其為鄉村農房建設安全協管員、邀請參加監督檢查、作為培訓師資力量等方式,充分發揮本地區“土專家”的作用,不斷強化農房質量安全的技術支撐。
(記者 謝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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