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為進一步改善泉州市環境空氣質量,市政府近日發布通告,將中心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范圍擴大為: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的萬安街道、雙陽街道、河市鎮,泉州開發區清濛園區,并進一步加強禁燃區建設和管理。
據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調整是根據國家、省的新要求和泉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實際,依法對泉州市禁燃區的建設管理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訂。其中,與中心市區原禁燃區范圍相比,將“洛江經濟開發區萬安園區、雙陽園區”擴大為“洛江區的萬安街道、雙陽街道、河市鎮”;禁止銷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種類增加了“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要求全市各禁燃區應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調整并通告。目前,晉江市、南安市已經完成。
中心市區禁燃區管理規定共5條。一是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二是規定現有高污染燃料設施、生物質燃料設施限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三是鼓勵支持生物質燃料設施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輕質柴油燃用設施改用電能;四是明確規定生物質燃料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的排放限值,要求高污染燃料設施改造時必須采取措施達標排放;五是明確了各級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
《通告》要求,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潔能源;現有使用生物質燃料的設施,應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改為專用鍋爐并配置高效除塵設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通告》發布實施后,違反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的,或者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規定,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根據規定,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各企事業單位的燃料設施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記者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