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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條件低 監管有空白
記者走訪了10多家位于市區超市或居民生活廣場內的兒童游樂場,發現這些游樂場面積都不大,大多是由私人或公司租用場地進行經營。詢問經營方有沒有相關營業執照時,不少人的回應是“這個不要什么營業執照”。
“沒有營業執照,又不知道有沒有定期保養,萬一出了事,家長找誰說理?”采訪中,不少家長對這類兒童游樂設施的監管提出疑問。
記者就此問題向市場監管、衛生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了解,得出比較明確的結論是對于此類小型游樂場所,尚存在著一定的監管空白。
一家兒童游樂場連鎖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加盟其品牌的兒童游樂場,只需要與商場簽訂合同及申請營業執照,并不需要衛生檢疫等手續。對于衛生與安全問題,加盟后公司會提供相應的管理辦法。
目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未對兒童游樂場的衛生管理有所提及,同時,在《公共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7大類、28種公共場所中也沒有將兒童游樂場所列入適用范疇。衛生監督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商場是在衛生監管范圍之內的,要符合相關的規范和標準,但商場內兒童游樂場這個特定的區域,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室外的兒童游樂園,更不在他們的監管范圍內。
整合質監及工商兩大部門職能后的市場監督部門,主要負責特種設備監管。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也就是說其管理范圍包含大型游樂設施。目前,全市現有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24家、大型游樂設施及客運索道共127臺(套),所有設備均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小型游樂場如海洋球、攀巖架、秋千等兒童娛樂設備,并不在特種設備安全法標注的特種設備范圍內,不屬于其管理范圍。市場監督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戶外的兒童游樂設施可能是城管部門在監管。
采訪中,城管人員則說,在人行道上的無證經營活動是由他們負責監管,像商業廣場門口的兒童游樂設施由廣場方監管。
在中閩百匯3樓一家小型游樂園里貼的入園提示形同虛設,小孩穿鞋進入。
3 建議
針對兒童游樂場存在的安全、衛生、監管等問題,業內人士建議,相關部門應該共同努力,齊抓共管;同時,應盡快出臺行業標準,讓從業者有規可依,讓監管不再缺位。
監管需多方共同努力
不少市民認為,孩子玩耍,安全方面總會有不確定因素,小型兒童游樂場的安全問題,應該引起各方重視。它們并不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約束,生產者無需具備特定資質,經營者只需要辦理工商執照等普通證照就可以經營。因此,對于此類小型游樂場所,尚存在著一定的監管空白,更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對于多個海洋球樂園同時停業整改的現象,業內人士陳經理認為這是好事,通過部門加強監管,從源頭就排除掉隱患。他認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有關方面應針對兒童游樂園的特點,出臺強制性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商家清理出去,進而為兒童的健康安全保駕護航。場地提供方要對經營方的資質進行嚴格把控,并對其日常經營進行監督。而作為游樂場的經營者,則應提供符合《產品質量法》的娛樂器材,做好日常衛生及保養管理,同時要在醒目的位置告知消費者相關安全事項和游玩說明,并且應配備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應盡快出臺行業標準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因小型兒童游樂設施事故引發的意外傷亡時有發生,特別是充氣城堡“吃人”的悲劇一再上演。業內人士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小型兒童游樂設施標準缺失。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曾于今年2月18日正式發布《充氣式游樂設施安全規范》國家標準,并于今年7月1日實施。該標準主要起草人、全國索道與游樂設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張勇博士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充氣式游樂設施絕大多數事故都是在大風條件下設施傾覆所導致。國家標準對設施的錨固和壓載系統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國標的規定下,充氣城堡將不再“弱不禁風”。
目前,大型游樂設施有國家安全標準,而對如超市、賣場等附設的中小型兒童游樂場所并沒有相關的安全標準。不少業內人士紛紛發聲,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行業標準,讓從業者有規可依,讓監管不再缺位。國內不少專家就提出建議,由市級衛生疾控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牽頭,制訂小型兒童游樂場管理條例,對小型兒童游樂場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規范。要建立起兒童游樂設施游玩人數及時間的規定、管理人員的素質及與游玩人員的配比、兒童進出場所時的消毒措施、游樂場所設施清潔消毒制度等,并明確哪些游樂項目需要家長就近看護等一系列安全措施。同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小型兒童游樂設施的產品安全通則,定期對兒童游樂場所的衛生狀況與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對存在有安全隱患的設施堅決停用。針對不同年齡段兒童的游樂設施的安全要求,要明確具體規范。建議政府部門將兒童游樂場所列入城市規劃,保證居住區人口與兒童游樂場所數量的合理配比。(記者 張曉明 實習生 宋堯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