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港區人民法院對泉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天仁、雷畢華、陳榮芳重大責任事故罪、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陳小山、劉曉山、林貴定、葉良彪、徐桂清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依法判處上述八被告人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黃天仁自判決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四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禁止被告人雷畢華自判決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將提起上訴。(記者黃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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