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可當出現悔婚的情況時,彩禮的歸屬卻常引起矛盾糾紛。日前,豐澤法院審結了一起閃婚閃離的案件,關于188888元彩禮是否應歸還,成了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
閃婚一個多月 女方提出離婚
2018年年底,兩名大齡青年李某與陳某經媒人介紹相識,第一次見面,雙方彼此心生好感。“何不趁熱打鐵?快過年了,趕緊把婚禮辦了,一家人多熱鬧!”媒人的話說得兩人心花怒放,這樁婚事就這么說定了。
2019年1月4日,李某與陳某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三天后,他們按泉州當地風俗舉行婚禮。下聘禮、送嫁妝、辦酒席……該有的禮儀一樣都沒少。
好日子剛過沒幾天,李某很快發現,她對丈夫的性格根本不了解,雙方的話題也常常談不到一起,相互之間無法溝通,進而開始無休止地吵架。2019年2月4日,除夕之夜,李某收拾行李回了娘家,這距他們領結婚證剛滿一個月。
男方索要彩禮 稱貸款20萬元
節后上班的第一天,李某起訴到豐澤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離就離!”陳某毫不猶豫,同意離婚。但他向法庭提出,要李某退回彩禮188888元。
“他們家經濟不好,哪里給得起這么多彩禮?我沒有收到他說的188888元!”李某矢口否認。
于是,陳某向法庭提交了一沓照片和一份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照片上,清晰地記載了婚前下聘的過程,在陳某送到李某家中的禮盒里,赫然擺放著一大沓人民幣。而陳某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清楚地顯示了其在下聘的前一周,向銀行貸款20萬元。
雙方達成和解 女方返還10萬元
法院認為,李某與陳某雙方自愿離婚,經調解勸合無效,應準予離婚。
關于陳某要求李某返還的彩禮188888元,是否有實際支付該款項,舉證責任應分配給陳某。
據陳某提供的現場照片顯示,下聘時所交付的人民幣體積大小約有20萬元左右,其主張的188888元可以認定。
而已付的彩禮是否應予返還,關鍵在于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之一。
該案中,陳某主張其所支付的彩禮系向銀行貸款所得,如不予返還,其應付還的大額貸款本息將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經法庭主持調解,李某同意返還陳某彩禮10萬元,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遇到這三種情況 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什么情況下,女方應當返還男方彩禮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起案件中,所適用的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情形。具體到司法實踐中,男方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以下兩方面的事實:一是向女方給付了較大金額的彩禮;二是自己因為給了女方彩禮,導致生活壓力更大,給正常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徐翰毅)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爭春時 趕訂單2025-02-13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