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眼瞅著要到了,不少“剁手族”已躍躍欲試。那么如果物品在運輸中發生損壞,責任誰來承擔?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物流車起火燒壞了30多萬元貨物,法院一審判處貨主和物流公司各自承擔一半責任。
案情 物流車著火 貨物被燒壞
2016年4月18日,某電子公司指派員工顏某委托S物流將貨物鋁殼13件、聚合物電芯18件由深圳市龍華區運輸至泉州市。
次日,裝載有上述貨物及其他公司托運的零擔貨貨車在泉州市田安大橋上發生火災,導致車廂內部分貨物受損。所幸,事故未引起周邊其他車輛及人員損傷。
同年5月9日,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擊、放火、遺留火種、車輛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貨車車廂內距離車尾2米、距離車底1.3米區域擺放的貨物電池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火災的可能性。
經委托鑒定,受損貨物的直接財產損失價格為340079.5元。S物流為此支出評估費用13523元。
訴訟 物流起訴貨主 索賠35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電子公司向S物流發出《索賠函》,要求物流公司對其委托托運(開單貨物名稱為五金,內物實為鋁殼13件、聚合物電芯18件)予以理賠。
S物流也向該電子公司發出《通知書》并附寄《火災事故認定書》,要求電子公司派人協商選擇評估機構,先行對火災損失進行評估,而后再商量賠償等相關事宜。
因雙方各執一詞,未能就事故責任、受損貨物評估、理賠等達成一致意見。S物流遂于2018年4月2日將涉案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電子公司賠償物流公司損失353602元。
結果 雙方均有過錯 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就貨物運輸達成的協議(運輸單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
根據公安消防大隊事故認定,不排除起火原因是貨車車廂內距離車尾2米、距離車底1.3米區域擺放的貨物電池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火災的可能性。
而電子公司托運貨物之一聚合物電芯,屬易爆品。據評估鑒定所列的受損貨物名稱清單,可排除其他托運人托運貨物中含有電池。因此不能排除該火災是由于電子公司托運的聚合物電芯在長途運輸中發生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的可能性。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電子公司在托運易爆品(聚合物電芯)時負有如實申報貨物名稱、妥善包裝并將其性質、防范措施等必要情況明確、如實告知S物流的義務,但其未履行上述義務,存在過錯。
物流對托運的貨物負有查驗、清點義務,對電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時沒有拒絕運輸或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發生,也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雙方應就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在無法區分雙方過錯大小的情況下,法院酌情認定S物流、電子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法院一審判令電子公司對受損貨物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170039余元,并承擔一半的評估費6761.5元。
法官說法
在郵政總局的監管下,快遞公司在承運貨物時都會要求填寫實名寄送人、接收人、貨物名稱,并且在發送之前要查驗貨物。然而,一些公司為了市場競爭,存在驗貨疏忽或是隨意收件、根本不查驗貨物的情況,給物流運輸埋下一顆顆“隱形炸彈”。
安全驗視不僅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共的利益,同時,更保障物流企業乃至行業走向更加規范的發展之路。
那么托運人和承運人有什么義務和法律責任呢?
1.托運人、承運人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性質這些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對于托運人沒有明確寫明貨物性質導致的事故,托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承運人在承運貨物時,應當仔細開箱查驗。
2.危險品包裝及標識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托運人有對危險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標識的義務,對未作出上述措施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托運。
3.郵寄隱私物品
有人在郵寄較為隱私的物品時,拒絕開箱驗貨。根據《郵政法》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收寄驗視制度。那么開箱查驗貨物是否會對當事人隱私造成侵犯?公民行使隱私權應當是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在郵寄貨物時,已經有國家法律規定要求開箱驗視,拒絕驗視的,承運人應當拒收。驗視貨物對于合同的履行、維護公共安全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涉嫌夾雜危險品、違禁品托運將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在公共利益面前,應當讓渡部分的個人利益。(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魏澤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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