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輛車,車價款、購置稅等是55.5萬元,結果許某付了62萬元。多出的6.5萬元是什么?原來是4S店收取的金融服務費。
近日,鯉城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巡回法庭審結一起許某訴泉州市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4S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許某訴稱,其向4S店訂購一輛豐田霸道越野汽車。雙方約定車價款、購置稅等共計55.5萬元,但4S店實際收取了62萬元,其中違規收取了金融服務費、前置利息等共計6.5萬元。此外,4S店還將該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為此,許某請求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4S店返還購車款62萬元,并按購車款的3倍賠償損失186萬元。
4S店辯稱,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因許某的個人征信有問題無法辦理車貸,4S店根據許某的書面委托,把車輛掛靠在第三人名下以辦理貸款手續,并依約收取了金融服務費、前置利息等費用。
審理中,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說理,許某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前置利息并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近日,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4S店退還金融服務費、前置利息等費用6.5萬元,許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對于商家要求的名目繁多的收費應當仔細詢問其依據,如發現商家存在無依據的不合理和非法收費項目時,應當果斷拒絕并且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蔡揚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