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運動打球時,不慎誤傷到隊友,導致對方眼睛受傷,是否需要予以補償?近日,市民尤某就因此被球友訴上法庭。
尤某和鄭某本來并不認識。2018年4月的一天,兩人都前往泉州開發區仙公山公園打羽毛球,其間臨時配對與別人進行雙打。比賽中,鄭某轉身回望處在同一區后場的尤某回球時,不慎被尤某的回球擊中右眼。這一擊導致鄭某右眼傷情嚴重,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為此,鄭某多次找尤某協商賠償,未能如愿。鄭某只好作為原告,將尤某起訴到鯉城區人民法院,索賠10多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參加體育運動鍛煉身體的同時,也面臨身體受到傷害的風險。尤某擊發的羽毛球導致鄭某右眼受傷,并非故意為之,而是該項運動正常的潛在風險,應屬意外,雙方對于鄭某受傷均無過錯。
鑒于鄭某存在實際損害后果,且尤某的行為與鄭某受傷具有因果關系,基于利益平衡之考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承辦法官一審判決尤某酌情分擔25%的損失,適當補償鄭某2.5萬余元。
尤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黃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