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市藥品零售經營規模化、集約化、規范化發展,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泉州市醫療保障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和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爭取在3-5年內將我市藥品零售連鎖率提高到80%,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務等,并將探索建立“互聯網+電子處方”模式。
藥品零售連鎖率
爭取3-5年內達80%
今后,我市將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辦或兼并重組其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提高藥品零售連鎖率,提升藥品質量管理水平,推進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依法、規范、有序運轉。
同時,鼓勵不少于10家有經濟實力、管理能力、依法經營的藥品零售企業通過兼并、重組、聯合等方式,發起組建新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爭取在3-5年內將我市藥品零售連鎖率提高到80%。
藥品零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收購、兼并作為連鎖企業分支機構的,如果實際經營地址、許可條件未發生變化,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可直接變更為該分支機構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鼓勵零售連鎖藥企
開展遠程審方
今后,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統一將執業藥師注冊在零售連鎖總部,以方便統一調配使用,在連鎖門店履職的執業藥師,須由連鎖總部出具任職文件,其執業門店內懸掛的《執業藥師注冊證》與連鎖總部任職文件保持一致。
同時,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對未實施遠程審方的門店,若門店執業藥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臨時不在崗也可開展遠程藥學服務,須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以及處方掃描、視頻、傳輸等設備,實現遠程審方室的執業藥師與消費者有效溝通。
鼓勵為慢性病患者
提供便利服務
我市將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務。
零售藥店應提示慢性病患者向醫療機構索取處方簽并保留好病歷記錄,慢性病患者第一次憑處方(病歷)購買處方藥后,藥店可采取復印、掃描、拍照等方式留存處方(病歷),以后購買同一藥品,可不再出示處方,購買藥品數量不得超過原處方(病歷)載明的用量。
零售藥店也可采取通過建立慢性病患者顧客檔案,采取一次備案,多次或多療程登記銷售,并認真填寫“處方藥銷售登記表”。如患者購買的處方藥品發生變化時,應當要求提供醫療機構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病歷)。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銷售。
另外,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按照藥品儲存要求,在社區、車站、商場、機場等地設置離店自動售藥機或便民藥柜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提供24小時便民服務。零售連鎖企業申請該服務事項應向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將探索建立
“互聯網+電子處方”模式
今后,我市將嚴格處方藥銷售管理,探索建立“互聯網+電子處方”模式。
鼓勵藥品零售企業依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具有互聯網遠程診療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處方平臺開具的電子處方銷售部分處方藥。
鼓勵企業自建或引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電子處方平臺用以完善藥事服務,解決公眾購買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處方藥無處方來源的問題。國家對于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管理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藥品連鎖企業使用經過相關部門認證的首營電子資料平臺交換的(或上游供貨企業直接提供的)藥品首營電子資料,與紙質藥品首營審核資料具有同等效力,連鎖門店可共享總部電子首營資料。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許可檢查過程中認可電子資料檔案,不再要求企業同時提供紙質資料。■記者 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