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施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為行政執法行為戴上“緊箍咒”
擔心行政執法人員粗暴執法、過度執法?2019年起,隨著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在我市全面推開,行政亂作為、不作為的問題漸成“過去式”。為了讓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更具操作性,近日,經市政府批準,市司法局發布了《泉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執法行為而言,是一個有力的保護。”市司法局相關科室負責人說,某地一城市管理的執法人員曾被投訴暴力執法,當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未推行,執法人員有理說不清。幸好鄰近店面有視頻監控,還原了事實真相:執法人員在依法查封當事人的店面時,并未與當事人有肢體接觸。
《規定》明確,行政執法人員須記錄的行政執法全過程,指的是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過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式包括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其中,音像記錄可以采用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和視頻監控等音像設備進行記錄,文字記錄則應當使用行政執法機關印制的制式文書。
哪些執法類型須全過程進行文字記錄及音像記錄?對此,《規定》明確:對查封、扣押和強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行為開始和結束的時間;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等現場人員;行政執法現場環境及行政執法情況;涉案場所、設施、設備和財物等;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同時還規定,對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程序,應當逐步實現全過程音像記錄。
市司法局相關人士表示,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旨在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因此,其最大的受益群體為每一位行政相對人,乃至每一位公民。
據悉,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音像記錄保存期限為不少于案件辦結后6個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閱行政執法記錄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辦理。(記者陳淑華 通訊員盧騰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