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和勞動關系調整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發布
職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醫療期內企業應支付病假工資
市級勞動保障維權大廳部分窗口暫停接待群眾來訪
記者從泉州市人社局了解到,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保障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就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和勞動關系調整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2020年春節假期節假日、休息日的界定
(一)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中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為法定節假日,其他假日為休息日。
二、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職工的工資報酬
(二)職工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不能休假或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工資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向職工支付300%的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職工支付200%的工資報酬。
1.標準工時制: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支付30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應安排職工補休,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額,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的工作時間應支付150%的工資報酬。
3.不定時工作制: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三)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規定的限制,但企業應提供條件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四)職工在醫學隔離期間和觀察期間的工資報酬。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
(五)職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工資報酬。
根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職工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后,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屬于醫療期,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按照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分為 3-24 個月。職工在醫療期內,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職工復工期滿后響應政府號召自行隔離的工資報酬。
政府延遲復工決定期滿后,對于響應政府號召自行隔離的職工,若能夠在家辦公的,屬于提供了正常勞動,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若不能夠在家辦公,可以由職工申請或協商一致優先安排當年的年休假。超過本人有權享受的年休假期的,職工可以請事假,事假工資按照所屬企業規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企業規章制度未明確或者勞動合同未約定的,按照事假有關規定執行。
(七)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報酬。
根據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相關企業要多渠道勸阻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職工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泉復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職工應依法予以配合。企業無特殊情況安排職工延遲上班或在家自行隔離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及時返崗復工的,企業應以“職工申請+企業安排”的方式引導其休年休假,期間按照年休假規定正常支付工資;年休假休完可協商引導職工請事假等。
職工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泉返崗的,與前述休假不能及時返崗不同,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八)企業受疫情影響停產停工的工資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受疫情影響,可以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支付職工工資的,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與本單位工會及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應于協議達成后3日內向所在地人社部門備案。
(九)勞務派遣職工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報酬。
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勞務派遣企業的用工管理。延長春節假期和復工前,用工單位不得將勞務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公司。期間,勞務派遣職工的工資根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確定。
三、關于企業相關勞動關系調整
(十)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的情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應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職工書面發送《順延勞動合同通知書》。
2.不得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職工無法返崗復工的勞動關系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職工無法返崗復工的原因多種多樣,企業不能輕易做曠工處理。企業應在確定復工日前,與全部職工確認能否返崗復工,對于職工無法復工的,應區分原因、分步驟進行處理:
1.職工如果因被隔離、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導致無法復工,企業可要求其提供被隔離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證明、政府限行通知、村(居委會)證明等,待隔離期期滿后要求其返崗復工。
2.職工因病無法返崗復工的,應提供病假手續并在疾病治愈后及時返崗復工。職工無病休證明的,應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并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請病假、年休假、事假,或協商待崗、勞動關系中止等。
3.職工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返崗復工的,企業應書面通知職工按時返崗復工。經書面通知后,職工仍未按時復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待崗協議》《勞動關系中止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勞動關系中止期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和工齡計算等事項;企業也可引導職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處理。
4.根據《泉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延遲市內企業復工的通知》,除已開工(或運行中)企業和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農歷正月十六)24時復工。各地人社部門要指導督促轄區內企業嚴格執行政府延遲復工決定,對拒不執行延遲復工決定的企業,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等相關規定,協調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
(十二)職工拒絕接受檢疫和醫學隔離的勞動關系處理。
對于疑似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毒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的職工,如果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拒不配合接受檢疫或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四、關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職工的工傷認定
(十三)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五、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爭議處理
(十四)市級勞動保障維權大廳部分窗口暫停接待群眾來訪。
為防控疫情,減少人員聚集,根據人社部推行“服務窗口盡量不見面”的服務方式和省、市信訪聯席會議暫時關閉群眾來訪接待場所的要求,市級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能力鑒定業務窗口暫時關閉,停止接待群眾來訪,恢復接待時間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另行通知。各業務窗口電話應保持暢通,當事人可通過撥打電話和郵寄資料的方式辦理相關業務。
當事人如確需到現場辦理相關業務,請進行電話預約(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22371418;勞動人事爭議仲裁:22110300;勞動能力鑒定:22256696)。辦理業務時請配合做好體溫篩查檢測,并佩戴口罩后再進入維權大廳。
(十五)關于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投訴舉報。
1.對于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當事人可通過撥打12333服務熱線、我市兩級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舉報電話或郵寄信件等方式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提出合理訴求。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守制度。對于電話投訴的情形,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詳細記錄投訴人信息、聯系方式、被投訴舉報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投訴舉報事項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經核實后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案件應及時依法立案處理。
2.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未能在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限期改正指令書、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可向相關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申請延期提交,延期時長不得超過疫情防控期限規定時間。未申請延期的企業,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提交。
3.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對企業違法侵權行為未能及時投訴的,投訴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投訴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十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與案件審理期限。
1.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按時到市、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3.擬于近期到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遞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仲裁反申請書、證據等相關材料的,請相關人員盡量改用郵寄方式辦理。
4.為減少人員聚集,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優先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
5.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市、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相應順延審理期限。(記者許奕梅 通訊員王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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