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10日泉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市委、市政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工作來抓,全市上下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力地遏制了疫情擴散蔓延。
當前,我市正迎來返泉人員流動高峰,疫情防控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在醫療救治、預防控制、醫學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物流配送、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就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宣布。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絡,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全力維護醫療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防控新冠肺炎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采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通告等,服從市、縣(市、區)防控新冠肺炎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冠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長途客運、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等有效落實。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ㄒ唬﹪栏褡袷卦诠矆鏊宕骺谡值囊幎?,減少外出,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
(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ㄈ┏霈F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ㄋ模┡c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單位或者村(社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服從管理;
?。ㄎ澹┎辉熘{、不信謠、不傳謠;
?。┓氖?、縣(市、區)防控新冠肺炎應急指揮部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返工人員應當如實告知出行信息,企業應當遵守復工時間統一安排。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范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防范網絡安全突發事件。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疫的良好氛圍。
六、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服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依法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居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帶頭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密切聯系群眾,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積極發揮作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終止日期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