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
近日,福建省出臺《福建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紓解企業困難,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辦法》明確,自2020年2月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月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減免期間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根據《辦法》,減免政策執行期為三項社會保險費所屬期。對中小微企業已正常繳納2020年2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按程序批量發起退費;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尊重其意愿和選擇,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辦法》在減免企業對象認定流程上予以優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按照統計等部門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經濟普查結果等統計情況確定大型企業,其他企業原則上確定為中小微企業。對暫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同時,保障參保人員權益,要求企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在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工作中,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辦法》明確落實資金保障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發放。其中,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同時,要切實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并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記者吳宗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