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誠信訴訟,輕者罰款重者追究刑責
濫用管轄權異議、虛假訴訟、虛假陳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在一些案件中,一些人無視法律尊嚴,不講誠信,到頭來往往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這些行為輕者被罰款,重者會觸犯刑律。
“誠信是法治社會健康有序的基石。打官司需要講誠信,不誠信訴訟行為損人不利己,一旦被認定為妨害訴訟,將會受到司法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石獅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逾期提交證據妨礙審案被罰款
該提交的77頁證據,僅提供了8頁,王某某因妨礙法院審理案件,被罰款1萬元。
據悉,石獅法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王某某系洪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于開庭審理當日才向法院提交證據(舉證期限為開庭前一日上午10時)。該提交的證據為個人賬戶對賬單,開庭前5個月即已形成,總計77頁,王某某僅提供了8頁。
法院當庭責令王某某說明逾期提交證據的理由,王某某稱系委托人洪某某于開庭前一天下午才向其郵寄材料。第二次開庭審理時,王某某通過另一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某某繼續提交新證據(形成時間為第一次開庭前五個月,證據總計113頁,僅補充提交了22頁)。法院要求王某某到庭說明再次逾期提交證據的原因,但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內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說明。
法院認為,王某某逾期提交證據和多次拒不說明理由的行為,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王某某罰款1萬元。
濫用管轄權異議浪費司法資源
近日,豐澤法院對一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賴某罰款1萬元。
陳某和賴某因民間借貸糾紛打官司。賴某住所地在豐澤,他提出管轄權異議,聲稱他經常居住地在廣東省某縣,卻說不出具體住址,也提供不了證據,且賴某向法院寄送文書材料的地址是泉州本地。該院裁定駁回后,賴某又提起上訴,后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賴某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惡意濫用管轄權異議,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出懲罰。
法官介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這些行為要不得重者會被判刑
記者從泉州多家法院了解到,針對不誠信訴訟,法院有的對當事人開出罰款,有的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不誠信訴訟行為主要有哪些呢?石獅法院對此進行了總結.
濫用訴權型:濫用起訴權、濫用上訴權、濫用管轄權異議、濫用回避申請權、濫用舉證權。
虛構事實型:不如實陳述,偽造虛假委托手續,偽造、變造證據,妨礙作證,虛假訴訟,虛構、夸大事實,惡意發動網絡輿情干擾審判。
惡意隱瞞型:起訴時故意隱瞞仲裁協議、協議管轄的約定,騙取本院訴訟管轄;故意隱瞞對方當事人送達地址、有效聯系方式或雙方正在進行的其他訴訟情況,導致法院公告送達并缺席審理,影響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故意隱瞞當事人特殊身份,起訴時明知對方是外國國籍、港澳臺籍或已死亡的事實,但不予告知,導致法院送達程序或裁判錯誤;故意隱瞞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瑕疵狀況,致使此前審理程序錯誤。
規避、妨礙執行類:被執行人外出躲避,長期不歸或下落不明;被執行人未如實申報財產,隱匿、轉移執行財產、違反高消費限制令,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的;惡意降低履行能力的,放棄債權或怠于追償到期債權;與案外人串通提執行異議,妨礙執行。
法官提醒,不誠信訴訟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還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一旦發現不誠信訴訟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將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處理。構成犯罪的,會被判處刑罰。(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蔡燕瑜 陳奕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