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交警支隊獲悉,根據公安部相關通知要求,疫情期間出臺的駕駛證審驗換證、機動車檢驗等業務逾期未辦不予注銷等“延期辦”和駕駛證期滿換證“容缺辦”政策于2020年6月30日停止執行。
據了解,自7月1日起,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未按規定審驗、未按規定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機動車連續3個檢驗周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等的,不再延長換證、審驗、報廢等期限,要按規定辦理注銷、降級換證等業務。
自7月1日起,新取得的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將不再延長,已取得的將統一延長6個月有效期。
對1月23日至6月30日期間,機動車在辦理轉移、注銷、變更遷出、變更換發新能源汽車號牌業務后原號牌號碼保留期限滿2年的,將統一延長6個月保留期限。
自7月1日起,對駕駛人申請滿分教育的不再延長機動車滿分教育記錄單有效期,6月30日前已申請滿分教育但未完成的,機動車滿分教育記錄單有效期統一延長至9月30日。
此外,對已適用“容缺辦”政策的,要提示駕駛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補交身體條件證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疫情風險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地區和境外輸入壓力較大地區可以結合實際延長“容缺辦”政策。(記者傅恒 通訊員趙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