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二審通過
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有望明年元旦起施行
良好的城市環境衛生將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昨日,備受各界關注的《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下一步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有望于明年元旦起落地實施。
此次審議通過的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條例共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與作業服務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大到建筑容貌、道路設施、建筑垃圾、公共廁所、景觀照明,小到一條寵物犬、街邊“牛皮癬”、生活垃圾、噪聲油煙……這些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條例都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條例在總結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提升,將網格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考評、環衛服務市場化等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同時,注重結合近年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做法,對共享交通工具管理、生活垃圾分類、農貿市場防疫消毒等作出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著力強化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與作業服務管理,對公共廁所“如廁難”、環衛作業“二次污染”等社會關切的問題予以回應,著力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
實行責任區制度
打造“門前三包”升級版
近日,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指揮部建設管理組發布“門前三包”考評方案。
條例在“門前三包”基礎上進一步升級,提出“責任區制度”,明確在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將過去僅限于店鋪、商場的“門前”范圍進一步拓展,覆蓋至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所在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定。
同時,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內,責任人應當履行或者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責任區三包”(包秩序、包衛生、包設施)管理責任。未履行責任區主體責任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主要街道陽臺外不可掛衣服
空調外機滴水應及時整改
家住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的市民們要注意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對主要街道建筑容貌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不得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同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裝的門窗、防護網(欄)、遮陽(雨)篷、空調外機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安全、完好。出現嚴重生銹、破損、脫落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該及時粉刷、修復、更換。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四條第二款提到,空調外機滴水影響市容或者他人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別想著滴的水往外流,與自己無關,影響了市容或者他人的,趕緊整改。
亂貼“牛皮癬”
最高罰兩千元
長久以來,城市“牛皮癬”是令人頭痛的存在,不僅損毀了公用設施,降低城市品位,還損害了城市形象。條例對此作了具體規定,以法律手段約束這一不文明行為。
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廣告、宣傳品。因舉辦會展、節慶、文化、公益宣傳等活動,確需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等的,應當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期限到期后及時清除。第二款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和宣傳品。
條例同時規定了擅自涂寫張貼行為的罰則,違法者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廚余垃圾需無害化處理
單位違規最高罰五十萬元
垃圾分類既是民生“關鍵小事”,也是綠色發展大事。條例從環境衛生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對生活垃圾、廚余垃圾、建筑垃圾等各類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問題等作出規范。
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條專門就生活垃圾管理進行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第二款明確,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以上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用喇叭攬客擾民
最高罰兩千元
喜歡使用廣播大喇叭招攬顧客的商家,今后要注意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店面(攤點)經營者使用廣播喇叭招攬顧客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違反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禁止午間和夜間在居民集中區進行高聲喧嘩、猜拳、播放音樂等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動。
若是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需要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
餐飲店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違規排放油煙最高罰五萬元
條例第三章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條例第三章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寵物狗上街需束牽引帶
違規最高可罰款五百元
在條例審議過程中,寵物狗尤其是烈性犬成為各界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審議通過的條例在第四章第三十三條“家禽家畜寵物管理”第二款中明確,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以及他人休息。寵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所排泄的糞便,其攜帶者應當即時清除。攜帶犬只外出應當束牽引帶。
條例還明確規定,未即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攜帶犬只外出未束牽引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第三款規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飼養烈性犬。具體的烈性犬名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共享單車(電動車)無序停放
經營者每輛罰五十元
近年來,走俏的共享單車(電動車)為市民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然而,共享單車(電動車)的違規行駛、亂停亂放等問題,也給城市交通帶來不少壓力。
條例對此作出回應,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共享單車(電動車)管理辦法,合理規劃停放區域,加強準入、退出和經營服務管理,控制投放總量。管理辦法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圍欄等手段規范運營服務,加強日常衛生保潔,及時清理無序停放和損壞的共享單車(電動車)。使用人應當文明規范使用、停放共享單車(電動車)。
條例同時明確罰則,經營者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輛五十元罰款。(記者顏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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