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聯合出臺《泉州市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管理排污權儲備和出讓工作,發揮儲備排污權的調節平衡作用,助力泉州市建設項目落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意義 利用市場機制推動企業地方開展減排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推動企業和地方開展污染減排的生態環境保護經濟政策。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策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發揮市場機制在污染物減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污染物總量控制,也有利于企業減排經濟價值市場化。”據市生態環境局監測與綜合科相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我省開始實施排污權交易政策,規定了工業項目新增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權指標必須通過交易獲得,企業通過實施減排工程取得的可交易排污權、政府按規定獲得的儲備排污權均須通過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因此,規范政府排污權的儲備和出讓管理是實施排污權政策的重要內容。
《規定》適用區域和對象為本市區域內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權的儲備和出讓管理。《規定》明確,儲備排污權的權屬根據屬地原則或投資來源確定,排污權收儲方式包括無償取得無償收回、有償取得有償收儲和市場回購三種方式。
為鼓勵企業技術升級、結構轉型和實施清潔生產,《規定》明確企業(生產線)主動關停落后和剩余產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權歸企業所有,可用于自身發展或者自主交易處置。建設項目因故放棄使用或富余部分,原則上由建設單位通過市場出售,出售價格高于原價部分作為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收歸國庫;屬當地政府出讓部分確需回購的,經批準按原出讓價回購。根據我市儲備排污權情況,《規定》提出,可以開展必要的排污權有償收儲,進一步保障我市建設項目的排污權指標需求。
原則 優先滿足本市轄區內重點建設項目需要
排污權出讓方面,出讓原則為優先滿足本市轄區內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平衡本市排污權市場需求,保障必要的排污權儲備量。《規定》還明確了協議出讓、公開競價等7項具體原則。其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不予采用協議方式出讓儲備排污權。
排污權出讓對象為:本市轄區的縣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建設項目,省、市政府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重大科技示范項目,環境信用動態評價評定為誠信、良好企業的項目,小微項目,競價出讓的項目。
排污權出讓價格以上季度本市相應排污權指標市場加權平均價(若無,則參照全省加權平均價)為出讓基準價格,各類項目明碼標價。五類項目可以協議出讓,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50%—90%:一是列入省級《重點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50%;二是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建設項目,省、市政府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重大科技示范項目,列入市級《重點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60%;三是列入縣級《重點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其所在縣級行政區域有儲備排污權的,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60%,若無儲備排污權則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80%;四是參與環境信用動態評價企業的建設項目,企業評定為環保誠信的,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80%,評定為環保良好的,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90%;五是其他建設項目,出讓價格為基準價格的90%。
程序 統一向市排污權儲備機構申請出讓
全市各地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凡屬于儲備排污權出讓對象的,均可申請出讓儲備排污權。為簡化手續和提高服務質量,《規定》明確,全市儲備排污權出讓工作由市排污權儲備機構統一辦理,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泉州市儲備排污權出讓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即可申辦。為支持小微企業項目,規定了申購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同時滿足化學需氧量≤0.3噸/年、氨氮≤0.05噸/年、二氧化硫≤0.2噸/年和氮氧化物≤0.2噸/年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可直接向排污權交易機構(現階段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按協議出讓方式申請購買。(記者 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