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地塊聯動監管機制,防止污染地塊未經治理開發利用,更好服務項目建設,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和資源規劃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符合三類情形的建設用地應當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須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建設用地包括以下三類:一是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即農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在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互相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除以上互相變更情況外,所有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二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三是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簡稱“6+1”行業用地),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據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導則分階段開展。土地收儲單位在收儲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時,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地收儲單位委托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報送土地征收實施方案時,同步報送經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已收儲地塊,在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前,由土地收儲單位負責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形成調查報告。
按照職責分工,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資源規劃部門在受理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申請時,應將經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作為申請材料內容。 (記者謝曦)